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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媒体上获悉北京破获一起专门在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打闷棍”抢劫的案件,这让我松了一口气。因为,我 认识的一位同龄人,刚刚在破案的两天前被罪犯在地下通道中打死。我想,松了一口气的还应该有其他遭受罪犯袭击的无辜群 众的亲友和仍然活着的受害者。 案子破了,当然皆大欢喜,但我却喜不起来。 据报道,两个罪犯3年来共作案149起,平均起来每年近50起。每年50起“打闷棍”案件,这在公安机关 收到的报案中所占的比例一定很小,但是,这是危及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案件,不同于偷摸盗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而 且,对于每一个受害者及其亲友来说,那都是百分之百的大案:可能死去的是家庭的顶梁柱,可能被打得永远瘫在床上要家人 照顾———因为罪犯是极端凶残地先用棍子袭击人的脑袋,然后抢劫。 因此,我就对人们只能从“破案消息”中得知这一危险感到十分不安。因为,在破案之前的危险之中,人们有权 利知道危险,有权利得到“发案消息”。 我想,有关部门也有它的苦衷。或是怕暴露太多案件,打草惊蛇,也不免给大好形势抹黑。 但是,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避免危险,其价值恐怕仍然大于上面那些考虑的 价值。 谁都知道,变革时期,社会出些乱子,出些案子,是历史证明在所难免的。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老百姓,分 得清改革带来的好处和动荡带来的弊端孰轻孰重,不会因为有些案件,就否定改革的成绩,否定公安部门的整体素质,否定社 会主义制度。 在某类案子发案率比较多的时候,在公安部门尚未破案的时候,将实话告诉群众,让大家提高警惕,使罪犯在警 惕起来的群众面前不好作案,以避免更多的伤害事件,这也是防患的正常途径。 所以,为了我们的安全,我们有权听到实话。我们有权知道危险在哪里,以便我们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提高警 惕。 (《中国青年报》作者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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