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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被撞骨折能否获赔?法院判定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26日10:22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黄扬华 实习生古子悦 通讯员黄卓丰)何某在踢球过程中,被柯某冲撞导致严重受伤,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柯某赔偿其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费9万多元。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足球比赛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根据“受害人同意”民法理论,被告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何某诉称,1998年8月2日下午,他与被告等公司职员到广东民族学院进行足球比赛。踢球中,被告柯某从旁急冲将其撞伤,导致他严重骨折受伤,造成8级伤残。因此何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伤残补助费41120·64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被告柯某辩称,当天他们进行的足球比赛,是由原告的单位组织的,因此原告受伤应由原告单位承担。同时,原告负伤后,至今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原告在与被告比赛过程中伤害,是由双方的合理冲撞造成的,当时裁判亦没有判被告犯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体育比赛,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体育竞赛,是有可能出现人体损害的后果的,因此在体育竞赛规则及道德规范中,对于这种因冲撞造成人体伤害的,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风俗,属于一种社会公共道德。原被告所参加的足球比赛是一项正当的体育活动,适用于“受害人同意”民法理论,被告无意撞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小资料

  “受害人同意”的民法理论,主要指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对可能出现的人身损害的后果,当事人明示或默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风俗。但此理论不包括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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