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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杨海鹰 通讯员杨剑昌)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啤酒瓶自爆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据悉,此案对啤酒瓶是否自爆所作的国家级鉴定具有突破性意义,结束了以前无法鉴定啤酒瓶是否自爆的说法。 今年1月,原告李先生从被告深圳市家惠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被告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箱玻璃瓶装金威牌啤酒,当晚李与同事、亲朋好友一起吃饭时,一瓶放在地上尚未打开的金威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酒瓶碎片将李先生的左眼击伤,后经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李先生为此向两被告提出了27万多元人民币的赔偿,其中精神损失费7万元。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啤酒瓶是因其自身缺陷而自爆还是因原告自己的过错(如碰倒酒瓶等)而发生爆炸? 被告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生产的啤酒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根本不存在酒瓶自行爆炸伤人的可能,除非是该消费者有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如碰倒、跌落酒瓶等而造成爆炸。 罗湖区法院为此委托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啤酒瓶是否属自爆进行了鉴定。该研究所根据检验对比分析,最后得出鉴定结论为“啤酒瓶的爆裂是自爆形成的”。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深圳金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先生14.7万多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含残疾赔偿金)5万元人民币。 对于此案,消委会有关人员认为,当事人对酒瓶碎片的证据保全也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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