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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魏东 实习生刘志斌) 本报连续报道的英国人加利·保罗·托图拉在珠海动粗打人之事(详见本报9月5日、9月14日报道),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昨日作出判决,认为加利·保罗·托图拉侵害了原告马明锡的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马明锡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6151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共101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昨天上午法庭宣判之后,原告马明锡不服判决,宣称要上诉。 香洲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证明原、被告在争吵,无法证明争吵的具体原因。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是因“Fuck”一词发生争执,但被告是否使用该词辱骂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提出本案挑起事端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故意挑起事端,而双方在发生争执后,虽然是原告追上被告继续理论,但原告并没有动手,相反,被告在争执中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马明锡认为对被告处罚过轻,不服判决,当庭表示将上诉。 案情回放 200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和江守来等人到拱北马利奥饼店购买三明治,当被告加利·保罗·托图拉用英语谈话时,因“Fuck”一词,与原告发生争执,尔后被告离开饼店,原告追上前欲与被告理论,在争执中,被告向原告的面部、胸腹部打了几拳,致原告面部皮肤裂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检验,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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