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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因涉嫌阻止病人就医从而致使其心脏病发作死亡,昨日,一名被告人被控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要求赔偿24万余元经济损失。 昨日上午9时,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称,去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连众见汽车车身被划、车胎被扎,便怀疑是正在此处的出租司机李某所为。于是,张连众及其妻、其妹、妹夫等近10名亲友,将李某堵在汽车内质问。期间,李某脸色发青、脸露痛苦,说有病需回家吃药,李某年幼的女儿也闻讯赶来,再三申明其父患病必须立即回家吃药。但是,被告人张连众等人认为李某是在“装蒜”,坚持不准其离开,并在约20分钟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发现李病情发作晕倒在车内,民警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李某在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情绪激动而引发心脏病致死。今年7月,一审法院认定,张连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张连众应该能够预见到李某的死亡后果,但却强行阻拦他进行积极治疗。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延误了李某治疗时间,所以张连众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二审法院更改一审判决。 死者李某的妻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出,他丈夫并没有扎车胎,当晚张连众等人仔细检查了他丈夫身边物品,没有发现作案工具。年幼的女儿受到父亲猝死的刺激,精神已经失常,安定医院确诊为“强迫性神经症”。为此,死者家属要求被告人张连众及其妻子、妹妹、妹夫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被告人张连众及其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并未对死者李某使用暴力。被告人认为死者扎了车胎,便立即报警,并按民警指示将有涉案嫌疑的李某看住,以配合警方调查工作,做法并无不对。李某的死亡是他自身疾病突发造成的,属“意外事件”,被告人当时无法预料到,所以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张连众无罪是正确的,要求二审法院能够予以维持。 12时10分,合议庭宣布休庭。庭下,据本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涉嫌不作为阻止病人就医被诉诸法律的情形,在全国尚不多见,法院将审慎审理、择期宣判。记者胡然 江晓清 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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