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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电视台侵权 要求索赔仅一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29日11:47 中新社网站

  中新山西网9月29日消息: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市首例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个人状告新闻 单位名誉侵权案。晋城电视台走上了被告席。

  据山西晚报报道,原告李建峰是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办公室主任。近年来,他所在的公司与一名叫王桂 林的人因本公司一座房子的出租问题打起了官司,晋城电视台对此事做了专题报道,并在8月连续播放3次。

  该专题片中有这样一个境头:王桂林之女李鹏燕向电视台记者说他曾听城区房产公司赵某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李建峰擅自将李鹏燕父亲的一幅名画拿回了自己家中。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很大,李建峰的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心理压 力十分沉重。

  李建峰表示,晋城电视台未有向他查核此事,便轻率在节目中播出,属于严重的报道失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他在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晋城电视台立即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1元。

  对于精神损害费要求赔偿1001元,李建峰解释说,状告晋城电视台名誉侵权交诉讼费是500元,请律师交 费500元,只剩下1元。他实际上是让电视台只赔偿了自己1元。赔这1元的意义就是说明自己并不是为了通过此事索取一 笔钱财,而是决不容许任何人用任何形式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利。(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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