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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27年前埋下的医疗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9月30日09:37 法制日报

  27年前,河南新乡人江瑶宝在郑州市一家大医院做了一次手术,没曾想医务人员竟将一段长达15公分的引流片遗忘在他的体内。

  27年后,在另一次手术时,发现了那条深埋在体中27年的引流片,想起27年来遭受的身心重创,江瑶宝不愿再沉默了,愤而走向法庭,为自己讨还公道---

  侯海霞张春阳27年痛苦相随

  1999年8月30日,不堪体痛的江瑶宝走进了新乡市人民医院做腹部手术。27年前,他在河南医学院(河南医科大学的前身)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时,曾做过一次导管引脓手术,当年的刀口仍清晰可见。

  手术很顺利。可令在场医生们目瞪口呆的是,江瑶宝的患处被切开时,里面竟露出一段长达15公分的橡皮引流片。

  江瑶宝苏醒过来时,医生将那条橡皮片拿给他看,他惊呆了,竟半晌说不出一句话,眼泪顺着眼角流下来。他明白了,27年来,就是这条橡皮片,把他折磨得好苦,使他变成了一个别人眼中的废人,并差一点毁掉了他的家庭和生命。

  1970年5月,江瑶宝初中毕业,被安排在纺织厂做了一名车工。那时候,全厂谁都知道21岁的江瑶宝是一位多才多艺的小伙子,喜爱唱歌,又写得一手好字,尤其喜爱美术和摄影。大伙都说江瑶宝是一位前途无量的年轻人。可是一场令他想象不到的灾难正一步步向他走来。

  1973年11月,江瑶宝感到侧腹部疼痛难忍,他到了郑州,住进了河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江瑶宝的腹部患处有脓肿,需要做手术。手术并不难做,只需在患处切一个小口插入橡皮导流管把脓引出来就可以了。

  可谁知好景不长,过了一段时间江瑶宝发现,切口处又疼痛不止,且一发作就伴着周身发烧。去医院检查,又检查不出什么原因。刀口好好的,并没有什么异样。没办法,只好吃药、打针。可没过多久,疼痛伴着高烧又来了,就又得去医院找医生。他先后到新乡人民医院、河南医学院一附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均查不出病因。

  1978年,江瑶宝的病情突然严重起来,不断地要往医院里跑。正常情况下,一个月要去医院一二十次,严重时一天要去两三次。他成了全厂有名的“病包子”。

  为了照顾江瑶宝,厂领导安排他干最轻的活---给工厂看大门,即使这样他也难以胜任,后来安排他到消防队搞宣传,好在他能写会画的,可同事们说,自从他去了消防队,队部中惟一的一辆消防车成了送他去医院的专车。

  江瑶宝一下子垮下来,精神从此一蹶不振。

  江瑶宝苦恼至极。可他也知道,比他更苦恼的还是他妻子。江瑶宝和妻子刘建成是在他那次手术前就认识的,结婚前,妻子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她竟嫁了一个“药罐子”。在家中,妻子承揽了一切家务,还要将去医院的他一趟一趟地往下背。江瑶宝有时真不敢相信妻子那瘦弱的双肩如何能承担得起全家的重负。

  1995年,江瑶宝感到自己听力下降,询问了医生才知道是长期使用消炎药所致。不久,他又发现自己患了神经性心脏病,一旦发作,就心悸气短,伴有末日来临之感。医生告诉他,这些病是长期心理受压抑造成的。现在,他相信医生的话是对的,因为27年后的今天,他终于明白了,在这27年里,他其实是天天生活在恐惧和慌乱之中。

  27年后怒上公堂

  那是一场噩梦!而制造这场噩梦的,就是那条橡皮引流片。无限悲愤涌上心头,他不愿再继续沉默。

  1999年11月1日,江瑶宝来到郑州市金研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借助法律向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索赔,为自己讨回公道。

  邱波、李涛二位律师接受此案,他们收集到了一系列证据后,直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医大一附院赔偿原告江瑶宝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一万元;精神损失费五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决定突破传统的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办案套路,及时开庭审理此案。

  2000年3月16日,江瑶宝要求河医大一附院赔偿一案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争论十分激烈。

  被告河医大一附院提出以下几点答辩理由:

  1、原告提供的原住院收费单据上住院人姓名为“江跃保”而非“江瑶宝”,属姓名不实。2、原告从未来被告医院复诊过,并不能出示出院诊断书,造成目前的后果应由原告本人负责。3、原告27年前曾在其他医院做过手术,无法认定引流片就是被告埋置。4、该纠纷没有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针对被告的意见,原告江瑶宝的代理律师答辩道:

  1、原告江瑶宝的又名就是江跃保。这有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予以证明。2、原告在被告外科治愈出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并未告知日后需到被告处进行复诊,后来疼痛,原告只认为自己又患了其它病,从未怀疑过河医大一附院的治疗存在问题。3、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这是不争的事实。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不首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随后,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住院收费收据、当年两位陪护人员的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和法院调查的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已充分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时受到损害这一事实。

  被告虽极力否认这一事实,但却没有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予以支持。二七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2000)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告提供原告1973年11月10日在被告一附院住院期间的病历档案,被告一直都未提供。

  一审判决

  前不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73年11月10日原告江瑶宝因腹部疼痛在被告河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外科住院作引流手术,同年11月19日出院。后原告经常出现腹痛,高热不退,曾在新乡市人民医院、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第六人民医院就诊,但始终未能查出原因。1999年7月份症状加重,同年8月20日入住新乡人民医院外科,于8月30日入院手术取出橡皮引流片。后原告起诉该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伤害费6万元。

  另,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2000)二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告提供原告1973年11月10日在被告原河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档案,但至今未向法院提供。

  上述事实有住院报销凭证、民事裁定书、新乡医附院病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就医,被告本应认真负责。但由于医务人员工作过失将手术引流片遗留在原告体内,主观存在过错。27年来原告由于体内遗有异物,致其经常疼痛,为此四处求医,给工作和家庭带来很多麻烦,精神带来极大痛苦和伤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部分及误工费、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24.6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30124.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0年8月11日,江瑶宝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判决书,尽管法院所判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不是他所希望的数目。但他还是掩饰不了内心的激动,眼角滚出了热泪,不管怎么说,他胜诉了。面对笔者,这位一直把自己看成是废人的人,却说了一句极有意味的话:“没想到这辈子还会和人打官司,回去后,真得好好学学法律了。”而当笔者告诉他“一审不等于终审,被告还可能上诉”时,他笑了:“其实这场官司我并不是单纯为了那点赔偿费,那点钱是微不足道的。27年来因那条橡皮片而花的钱何止三万、五万,更何况,我损失的不单单是钱,还有钱不能买到的东西:我的青春、我的事业、我的尊严。我之所以盼望胜诉,是因为我在人们面前证明了,我没有错。以后还有类似我的经历的人们,应该利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

  据悉,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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