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 检察日报 > 新闻报道 |
1999年11月28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姓氏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江的诉讼请求,诉 讼费由原告承担。 李江与张小花于1998年双方自愿离婚,男孩李飞由母亲张小花抚养,女孩由父亲李江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孩 子抚养费。去年2月,张小花将儿子李飞改姓为“张”。李江得知后大为不满,以张小花未经其同意擅自将随其生活的儿子李 飞改姓为张,侵犯了其姓氏权为由,将张小花告上法庭,要求张恢复李飞的原姓氏。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被告张小花将儿子李飞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 姓氏并无不当,原告李江诉被告张小花侵犯其姓氏权,并要求恢复其子姓氏于法无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检察日报 > 新闻报道 |
Copyright(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