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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九日消息:江苏省扬州市大明寺诉湖北来凤卷烟厂侵犯名称权一案近日审结,大明寺胜诉并获得一批赔偿费。 扬州大明寺,是中国佛教在华东沿海的重要寺院,有着上千年的历史,曾是著名和尚鉴真居住与讲学的地方。去年, 湖北来凤卷烟厂生产的以该寺院名称为商标的“大明寺牌”香烟投入市场后,引起了这个寺院僧人的强烈不满。 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大明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撤销“大明寺”香烟注册商标的申请,并将香烟厂告到扬州 市广陵区法院。 大明寺在申请和诉状中说:佛教讲究的是清静、无为,要求出家人一尘不染,烟、酒、色、财都是佛教戒规所禁止的 。但香烟厂竟然无视佛门禁忌,擅自将该寺院的名称用於香烟的商标,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关於“国家保护 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条款。 中国商标局在接到申请后不久,就作出撤销“大明寺”香烟商标的裁定,并责令来凤卷烟厂在收到裁定书起十五日内 将该商标注册证送交国家工商局。 广陵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作出判决:大明寺依法享有名称权,来凤卷烟厂未经大明寺许可,以与原告名称极其类似的 “大明寺”作为商标用於香烟生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有损原告的声誉,判被告来凤卷烟厂败诉,并赔偿原告二万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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