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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台压死六龄童事主赔款九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0日 12:01 南方日报

  本报讯: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作出维持罗湖区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桌球台压死六龄 童的民事诉讼案有了结局,当事人陈某应赔偿死者父母各项费用90403.82元。

  1998年,陈某向顺福民公司租赁位于罗湖区新秀村南街的铺位经营小食店,并在食店门口的公共走道上设置两张 桌球台出租。

  去年4月27日上午,负责该区物业管理的深华公司保安员发现陈的桌球台属“乱摆放”,先后两次要求陈将桌球台 收走。陈拆除桌球台后,将台面斜靠在食店旁外墙上。上午10时许,6岁的唐海龙与另一小孩在附近玩耍时,被失去平衡的 台面压倒砸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父母在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两名律师的帮助下,将桌球台所有人陈某及铺位业主顺福民公司、物业管理人深华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20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该球台负有妥善管理之责,陈的疏忽大意导致台面倒下砸死唐海龙事故,而唐海龙的监 护人对唐海龙爬上球台玩耍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也有过错。因此,对其死亡,陈某及唐的监护人均有责任,其中陈某 应承担七成责任。顺福民公司作为房屋业主,对房屋以外公共场所不负管理责任,深华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先后两次要求 陈将球台搬走,并得到陈某的口头承诺,已尽管理之责,故对此事故也不负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院判决陈某赔偿 死者父母人民币90403.8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此,陈某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限令陈某在10天内赔付完毕。(詹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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