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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告赢南航获一元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0日 13:34 三秦都市报

  本报深圳专电: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消费者陈南沙、徐京华上诉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侵权损害并索赔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费1元案。法庭判决上诉人胜诉,被上诉人南方航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人民币1元的经济 损失。当事人陈南沙表示,自己之所以作出这一“自找麻烦”的举动,就是想给消费者们提个醒: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时,消费 者完全可提出索赔,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陈南沙说,去年2月,他与妻子徐京华准备回湖北老家过年,购买了两张2月11日(农历12月26日)20时2 0分起飞、航班号为3338W、由深圳黄田机场飞往武汉天河机场的机票。当日,他俩按常规提前到深圳机场候机。并领取 了登机牌,牌上载明登机时间为当日19时50分。等到19时50分不见登机通知,陈氏夫妇及其他100多名搭乘同一航 班的乘客心里颇为着急,不知出了啥事,也难以将真实情况告知家人。20时10分,离预定飞机起飞时间仅剩10分钟了, 此时机杨广播通知因飞机调度航班延误,推迟起飞,具体时间再另行通知。陈氏夫妇与众乘客只好继续留在机场等待飞机起飞 通知。22时左右,机场又通知说天气原因不能按时起飞,要求旅客仍等候在大厅。直到第二天0时30分登机,下午1时1 2分抵达武汉。

  事后,陈南沙打听到2月11日上午武汉天河机场确实有大雾,飞机不能正常起降,导致从天河机场起降的首个航班 晚点了4个多小时。身为律师的陈南沙认为,其搭乘的3338航班起飞时间为晚上,那段时间完全具备起降条件,应不受天 气影响。如按民航系统规定:因天气原因飞机可以顺延,那么南航公司作为乘运方是早已知道3338航班肯定要晚点。公司 在最初知道航班要晚点的情况后即应马上告知乘客,然而公司直到规定的起飞时间前10分钟才通知顾客,致使乘客无法安排 自己的行程,亦无法将实情告诉家人。其做法明显违反了《航空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此,陈南沙、徐京华于去年 4月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原告败诉;之后,他俩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航空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民事 判决,被上诉人南方航空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人民币1元的经济损失。

  “遗憾的是,判决生效时间已有1个多月了,但南航至今无任何表示和反应。”陈南沙说,他将保留法院申请要求强 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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