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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协秘书长:“王海公司”不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1日 02:22 辽沈晚报

  “王海公司”不受《消法》保护

  刘新年谈“王海‘假打’”

  本报讯:记者宋建波报道本报关于“王海假打”的系列文章引起了省消协有关人士关注。省消协刘新年秘书长表示, 这个问题可以引起各方面的反思,文章的最终着眼点还是要落到如何提高广大消费者利用《消法》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

  刘秘书长坦言道,这个问题有新闻价值,也有炒做的价值,但现在应该把这个新闻报道引向更深的层次,他认为打假 工作主要是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而作为消费者,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消法》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谈到王海关于打假索赔这一始终有争议的问题时,刘秘书长认为王海目前已成立一个“打假公司”,他现在的打假行 为是作为公司行为出现的,是属于经营行为,而不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出现的。所以,王海知假买假后不应当享受《消法》第4 9条有关加倍赔偿的条款的保护。

  不管这个问题最终结果如何,刘秘书长称,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前,这个“打假”新闻的出现对 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的提高还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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