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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六合县某乡发生一起因两条狗咬仗,致7人互相厮打,最终造成一人受伤,损失数千元的纠纷。六合县法院 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4000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原、被告系同组村民。1998年6月10日上午,因被告之一家的狗与原告哥哥家的狗在一起咬仗,原告哥哥用铁 锹打了被告方家的狗,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了厮打。这其间,原告及其父母,另两被告均先后参与其中。在厮打过程 中,原告左锁骨骨折及韧带受伤,住院治疗13天,用去医疗费2000余元,后诉之法庭。(蒋声玉 叶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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