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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房山区法院缺席判决北京市房山区一建筑队偿还饭费款17000余元。 1992年至1996年间,该建筑队职工买某和侯某多次带人到穆某在周口店地区经营的饭店就餐,共欠饭费17 000余元。1998年3月,穆某诉至法院,要求买某和侯某给付此款。该建筑队得知此事后,承认该饭费应由自己偿还, 并给穆某出具了欠款证明。此后,穆某多次向建筑队催讨,建筑队总以没钱为由拖欠不还。穆某无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建 筑队付欠款。案件审理中,建筑队负责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队理应及时结清所欠饭费款,其 负责人经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刘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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