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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刑庭原副庭长、环城法庭原庭长张国强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 币3.7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报曾于1999年9月30日二版作过报道)。鉴于张国强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 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日前,慈溪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从轻判处张国强有期徒刑二年。 1991年,张国强在承办倪凯旋贪污一案中,收受其子倪某人民币6000元及价值2000元录像机一台。 1996年10月间,张国强向倪某借钱,倪送去人民币3000元,张至今未还。 1994年,张国强在办理张明受贿案时,收受韩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6年底,又收受韩某所送木料价 值人民币1200元。 自1991年7月至1996年底,张国强在担任余姚市法院刑庭副庭长、环城法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案件当事人及亲属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5万元。案发后,所得赃款赃物已追回。 (曾祥生房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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