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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买凶杀人”成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2日 11:40 检察日报

  事件

  1999年8月12日下午5时40分许,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袜业城的经营户大多已收摊了,没人注意到东大门 口什么时候多了两个探头探脑的陌生人,他们各持一根约70厘米长的铁管守在门柱边似乎已有多时。当在袜业城担任门卫的 合溪口村村民张林安走到门口准备关门时,他们冲了上去,用铁管在张林安背上、手臂上一阵猛打……

  四天以后,这里又上演了相似的一幕。8月16日下午5点10分左右,张林安正在西大门值班看报,突然有两 个陌生人直冲进来,各持一把一尺多长的马刀,向他猛刺过去。

  案发后,诸暨市公安局两天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郑尧、吴志均、章雪峰。经过审讯,他们交代了行凶目的,原来 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该案真正的幕后策划人是大唐镇合溪口村党支书张先明。在张先明任职期间,受害人张林安曾受村民委托,作为 该村清帐小组的成员之一对村级财务进行清查,发现财务管理混乱,出于义愤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张先明的经济问题,有 关部门也先后多次到合溪口村调查。屡屡来人调查令村支书张先明非常恼火,考虑再三便决定要给张林安一点颜色瞧瞧,于是 花了6000块钱请了几个人帮忙,就发生了上面提到的两件事情。

  媒介

  事情发生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村务公开之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刚刚颁布,久负盛名的袜业之乡竟然发生了 这样一件严重破坏民主制度的恶性案件,嗅觉灵敏的新闻记者纷纷赶到了浙江省诸暨市合溪口村。

  9月11日,《浙江工人日报》刊登了题为《村支书竟然雇用杀手行凶诸暨破获一起恶性报复案》的文章;11 月9日浙江《联谊报》题为《村支书为何买凶杀人》的文章见报;12月15日,中央某报也发表了题为《村支书买凶杀人背 后》的文章。这些新闻报道面世之后,舆论的观点也由原来的“雇用杀手行凶”转变为了“买凶杀人”,故意伤害案变成了“ 故意杀人”案。

  司法

  案件移送到诸暨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阅卷、调查、提讯后,发现案情并不像媒体报道的那样。

  根据张先明的交代,他的目的是吓吓张林安,使他以后不敢再乱告状。行凶人章雪锋也交代,“张先明叫我们把 他(指张林安)打一顿”。根据法医报告,张林安所受人体损伤属轻伤。检察官又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种种证据都表明,张 先明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应定为故意伤害。在现存的舆论状况下,要作出如实的判决显然不但会让许多人失望,还很容易被公 众误认为司法不公,怀疑是张先明凭关系和钱买通了承办人,这就给司法机关施加了无形的压力。法律遵循的是“罪刑相适应 原则”,决不能把民愤和领导的指示作为断案的依据。

  11月25日,诸暨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先明等人起诉到法院。就在司法机关着手处理这件案子的同时, 有关张先明经济问题的举报信骤然增多了,诸暨市检察院控申科干警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指定了两名检察官专门负责调查 此事。

  根据群众反映,张先明主要有土地征用、请客送礼、织袜税、农用电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但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 取证,检察院发现张先明和他所在的村委会在这些方面确实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些都够不上立案的标准,与此同 时,检察院的同志还发现有些所谓的"问题"不过是一些群众捕风捉影或道听途说而已。例如有多封信举报张先明在一家公司 征地中受贿,但检察院调查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合溪口村确曾征地40余亩,但他们是与大唐镇政府直接交涉的,与合溪口村 根本就没一点关系;该公司负责人也多次声明,公司征地一事完全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的,他本人至今都不知道合溪 口村村长、书记是谁,当然为了征地向张先明行贿就更无从谈起了。

  12月15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先明有期徒刑一年,其他几名同案犯也都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此案到此算是有了一个结局。但这样的一个结局,是无法让大多数人满意的,因为据媒介上介绍的情 况再加上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张先明并没有得到理想中的“严惩。”

  压力

  执法部门确实是进行了依法判决,而且事实上此案案情也并不复杂,但为什么就是无法令人满意呢?这种现象不 能不令我们深思。

  近几年来,各种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加大,这是十分可喜的趋向。同时,也正是因为有了媒体 的正确监督,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久拖不决的案件,经过舆论曝光,很快就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以致于很多群众在需要法律解决 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执法机关,而是记者,是各种舆论机构。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了,对司法机关的各种活动越来越 关注了,这是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机制,注重宣传的结果,这也是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加强,积极参与监督的反映。但是我们在 提倡参与监督司法时,却必须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为如若做不到这一点,所谓的“监督”便会成为干扰司法公 正的因素,特别是对某些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接受起来本来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媒体又不能尊重法律进行适当引导,这就必然 会给司法造成不当的社会压力,也就难免会有新的冤假错案产生。事实上,我们不难发现法院的有些判决书中,特别对是一些 死刑案件的判决书中,常见这样的话:“某某罪犯,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见民愤也成了判决依据。

  村支书张先明雇用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确是一件令人十分愤慨的事,但是张先明到底有没有买凶杀人?到底 够不够得上要“严惩”?犯罪行为最终毕竟要由法律来公断。可见,舆论也罢,民愤也罢,都不是法律,都不应成为干扰法律 实施的障碍物。

  郭碧娟 林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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