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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9日,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餐费争议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7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朱潘林、沈安华于1999年6月20日中午在海安县龙凤饭店吃饭,店主收取餐费360元,两人认为店主有 意敲诈,遂产生报复之念。朱潘林在如皋市纠集了其余被告人,于当晚8时许乘出租车至龙凤饭店,强行将店主刘某拖入车内 。在行走途中,朱等一伙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提出以餐费1:10的比例敲诈其钱财。并用殴打和以语言相威胁手段,迫使刘 某写条子,打电话叫家人送交4000元。直至当天深夜11时45分,在得知被害人家属已向警方报案的情况下,朱潘林、 朱元明、沈安华、高正华等4人陆续向警方投案。(钱军 丁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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