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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法庭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6万元,开创了该院 判决精神损失赔偿的最高纪录。 1995年2月18日9时,5岁的小女孩李玲玲在家人的带领下,去燕山公园游玩。在一个路口,恰遇北京燕山某 运输公司的油罐车倒车,司机没有注意路上行走的孩子,左后轮将李玲玲轧个正着。 经医院诊断为双股骨干下段骨折、骨盆骨折、外阴裂伤。房山交警支队认定,北京燕山某运输公司油罐车司机杨某负 事故主要责任。1999年11月29日,李玲玲的家人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某运输公司赔偿小女孩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 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6万余元。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燕山某运输公司应对油罐车司机杨某的违章行为负责,故于日前做出判决,北京燕山某 运输公司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小女孩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0.4万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 (刘玉民侯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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