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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传媒与“刘秋海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3日 23:43 南方周末

  可能从来没有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能像“刘秋海事件”那样,受到传媒如此广泛、持久的关注。正是由于有传媒的 强势介入,“刘秋海事件”才成为一个“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报道过“刘秋海事件”的新闻媒体,超过100家,刊 发(播出)的报道的具体数量,无法统计。

  本报从1995年10月27日刊发《做好事招来的横祸》始,到1999年12月24日,总共发表关于“刘秋海 事件”的报道近20篇,超过10万字。对一个新闻事件追踪报道持续的时间如此之长,报道量如此之大,在本报历史上绝无 仅有。

  和别的媒体不同,本报在“刘秋海事件”中扮演的是双重角色:从陈小俐把起诉本报的诉状递到法院之日起,本报就 不再只是这一事件的陈述者,而且成了这一事件的参与者、当事人,甚至成了这一事件的主角。

  置事其中,可以被解释为本报对“刘秋海事件”持续不断的热情的源头,但是,当5年多的时间过去,再回首本报对 “刘秋海事件”的报道时,我们发现,我们的报道和它的意义,早已超出一个当事人对自己的辩白:

  刘秋海系列案中,各案事由不同,但最核心就是到底是刘秋海救人,还是刘秋海肇事。对它的认定,不仅影响法律的 判决,也影响到对这一事件的道德评判。在1995年,本报及其它媒体开始报道“刘秋海事件”时,很多读者对此还是感到 扑朔迷离。而在此后多次对“刘秋海事件”的报道中,本报记者找到了所有能够见证此事的证人,李文俭、陈子有、秦达辉、 莫月军、邓朝利、潘战、黄少伟,他们出具的证言均证明本报对“刘秋海事件”的判断是准确的:刘秋海确实是救人而不是撞 人,陈小俐对此事的陈诉是虚假的(详见第5版)。我们为能告诉读者事实真相而自豪。

  “刘秋海事件”的另一焦点是北海市银海区交警大队及该队民警林国兴扣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林国兴在业 余时间,受熟人托请,身着便装去处理交通事故,将扣下的车辆交由当事一方开走,后又交其“自行保管”,换一个角度看, 这样的细节在执法过程中本是司空见惯的。除了本报记者对这些细节的发掘和描述,本报还发表了多名权威的专家学者对这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分析。可能也从来没有过一件具体的行政行为,曾经被解剖得如此细致、深入(详见6-7版)。正因为 这样,“刘秋海事件”成了反映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现状的一个标本,对它进行解剖的意义,也超出了它本身。我们为能找到这 样的标本而自豪。

  和本报一样,对“刘秋海事件”,多数的权威媒体都进行了独立调查,除北海本市及广西的少数媒体外,几乎所有媒 体的调查都表明刘秋海见义勇为,陈氏兄妹恩将仇报,北海交警违法办案。而北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司法机关则自 始至终都认定刘秋海是肇事者。在这种媒体调查结论与司法部门结论截然相反的时候,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不仅仅要有 足够的勇气、判断力,还要冒一定的风险。本报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败诉就是一例。从这个角度看,“刘秋海事件”成了“舆论 监督”及其处境的一个标本。但我们在成为被告以后,仍然坚持继续调查和报道,并不断发现“刘秋海事件”的更多真相。在 刘秋海案几年的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士曾与本报商量,要求调解、妥协,条件是陈小俐诉本报名誉侵权案撤诉,而 本报也不再调查和报道北海交警的违法行政问题,这一要求被我报领导严词拒绝,因为我们认为,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违法 行为的追究,永远比一家传媒所要冒的风险要重要得多。我们认为这是表现传媒的勇气、力量、判断力的时候。我们为自己有 这样的勇气、力量、判断力而自豪。

  影响法院判决、影响一件事情的最终结论,应该说不是“舆论监督”的惟一目的或结果,我们只是希望,我们对我们 认定的事实和我们坚持的观点负责;行政、司法部门也要为他们认定的事实和他们坚持的观点负责。

  我们能够为我们认定的事实和我们坚持的观点负责,所以,我们认为我们的做法有足够的理由,有足够的意义。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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