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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故意杀人 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10:05 检察日报

  一、案情

  诸葛某,男,16岁,系某专科学校学生。

  一天诸葛某从家中偷拿钱款数百元,其母发现失窃后在家里宣称:次日要去公安局报案。诸葛某害怕警察侦查后发现 其偷拿家中钱款行为,遂于当晚服灭鼠药自杀,未果。后诸葛某又产生在自家食物中投入“氧化乐果”致家人中毒,以促使其 母赶回家中而不报案的念头。遂于此日上午,将家中农药“氧化乐果”一匙用水稀释后倒入饭锅。用餐时,其祖母、弟弟感觉 饭有异味,犯罪嫌疑人诸葛某即主动重新做饭,当家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犯罪嫌疑人诸葛某积极采取措施送治,经医院诊治未 发生伤亡之后果。

  经法医鉴定:嫌疑人之祖母、弟弟损伤程度均不够达到轻伤标准。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诸葛某作案时未成年,精神 检查报告指出,其显示出极端脆弱的畸型心理和冲动性与不成熟的人格特征;但诸葛某无精神病,作案当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完 整,就精神状态看,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诸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初次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诸葛某虽实施了在其家中食物内掺入农药的行为,欲借家中出事掩盖其生活中 擅取钱款花用的过错,但并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不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本案在客观上亦无其 他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发生,故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在自己家中食物里掺入农药之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按照 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又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诸葛某在家中食物内下毒,虽显属错误,但尚未触犯刑法, 不构成犯罪,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诸葛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对此表示异议,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再次审查,得出结论是 原无罪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维持原无罪不起诉决定。至 此,本案程序全部终结。

  二、两个法谚与一个原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两个法谚:一个罗马法格言说,“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 spoenampatitur;Cogitationispoenamnemopatitur);另一个由英国人用拉 丁语表述的法律格言说,“无犯意则无犯人”(Nonreunisimenssitrea)。前者说的是思想是自由的, 国家不能对任何人的思想进行刑事处罚,正如马克思所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后者则从另外一个方向 强调,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了解法律常识的人士皆知,现代的法律都采用了这两个法谚的文化内核,并形成了一个原则:在实体法上认定犯罪成 立,应当实行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反对客观归罪,禁止主观归罪。对于刑事执法者而言,此原则旨在防止其随意出入人罪;对 于公民来说,此原则足以保障人权。

  三、评论

  前述情节和诉讼经过,都显示了当事人行为的特殊性。一方面,从案由看,公安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是认定“故意杀 人”这一重罪名;另一方面,从办案过程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对法制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检察机关认定无罪后,公安 机关运用法律规定的全部程序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提出了复议复核请求。

  案件经历了全部法律程序后被最终确认无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本案分歧焦点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杀人故意,如果是间接故意,则行为有无未遂状态。

  而行为主体和主观动机的特殊性,是办理本案时必须正确对待的一个背景因素。诸葛某系出于其自身贪图物质享受、 爱面子、强烈的虚荣心以及母子间感情不能有效沟通等因素引起本案行为。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本案而言,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难看出本案 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本案行为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其作案的手段选择有鲜明的个性化特点:有节制(在选择往 食物中投放农药的数量时明显有所控制)。作案的特定地点是在家中,特定时间即只有家中两人就餐的时间。因此,行为不可 能危及公共安全,因而可以排除投毒罪的可能。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近亲属关系,且感情较为亲密,不存在尖锐对立。行为人 在实施其行为后,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后果所持态度、采取的应对措施,均反映出其主观上与直接故意状态下的行为人不同 的心理特征,不构成直接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统一的认识,间接故意犯罪均是“结果犯”形态,因而不存在未遂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客观上没 有发生符合犯罪要件的后果,则对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能定罪。检察机关对诸葛某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把关、防止错诉、避免刑及无辜的重要作用。

  总之,对法律的适用既非照本宣科般简单,也不是没有标准的臆断。内里既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判断,又有可资引用 的法定标准。李永红(摄影/张辉坤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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