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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四年方知无罪 三审县官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7日 19:47 羊城晚报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讲述了这么一件事:一件受贿案,在审理期间就因证据是否充足而再三反复,最后一审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但当服刑至四年八个月时,却终于等来了福建省高院一纸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

  于是,这位昔日的被告转身又以人身自由权被侵犯为由,向当年对他作出逮捕决定和有罪判决的福州市检察院和法院 申请赔偿,由此引发了福建省首例审判机关赔偿案。

  这位当事人就是福建省长乐县原副县长陈灼官。

  县官翻供,法院退回这桩案

  理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陈灼官,1950年出生,福建长乐人,曾任福建省长乐县整风办副主任、县计委主任,1991年起担任长乐县副 县长。1992年5月,福州市检察院指控陈灼官在担任县计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17200元,其 行为构成受贿罪。同年5月26日,陈灼官被依法逮捕,这时42岁的他才在副县长任上干了一年多。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根据群众举报,1988年4月至5月,陈灼官任长乐县计委主任期间,应长乐县阜山制冰厂的 请求,为其联系到一笔贷款。当时,陈灼官与厂里约定从这笔款项中借出47600元以其妹夫的名义在该厂投股,后来,制 冰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损,陈灼官反而倒欠厂里17200元,于是陈灼官要阜山村替其还款,村里便从出售土地的款项中拿出 钱来替他还清了债务。

  经过调查取证,1992年12月3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灼官犯有受贿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向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法院审查后,却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从陈灼官的供述上,先后说法不一,在侦查机关的后期讯问中 ,他已经做了翻供:一,他没有股份;二,他向阜山村书记提出还款的问题,是替他两个妹夫说情,替他们还款。

  案子的卷宗被退回到了本案的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林荣手里。

  再诉再审判了五年刑

  虽然所有证人都提供了相反的证据

  陈灼官说他自己在制冰厂没有股份,这两个股份是他两个妹夫的。而当时他两个妹夫手里却没有入股的钱,是厂里为 他们代垫的,当时他们也出了利息,账目也入账了。陈灼官承认,厂里可能是看在他的面子上。

  福州市检察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一致认为他们所掌握的证人证词足以驳倒陈灼官所有的辩解,遂再次向福州市法院 递交了起诉书。

  1993年8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灼官受贿案。法庭辩论集中在两个焦点上:第一,陈灼官到 底是否持有阜山制冰厂的股份?

  在预审中,陈灼官曾亲口承认过他和两个妹夫在制冰厂有两个股份,他自己占其中的三分之一。但后来陈灼官却说, 他是屈认的。

  而公诉人称,除了被告人陈灼官多次供诉以外,他两个妹夫也都证实,当时在阜山制冰厂的两股股份是陈灼官的,他 们两个根本不是股东。还有就是村支部书记陈景榕、阜山制冰厂厂长陈常枝,都曾做过这样的证实。

  但当辩方律师徐海风请出这些证人出庭作证时,这几个人却都很明确地讲,陈灼官不是股东,真正的股东是他的两个 妹夫。当时在公诉机关所做的笔录上签字,是因为检察院跟他们说,你们签吧,没关系。

  第二,阜山村到底是支付还是垫付了这17200元?

  从法律上说,垫付是暂借,而支付则无需归还。如果是支付,这就会构成陈灼官向阜山村索贿的事实。

  徐海风说:这笔款是通过财务转出去的,而且财务账都很清楚,也没有隐瞒的迹象,明明白白记在财务账上。是代垫 的,也就是要还的。

  但这笔钱在事隔一年多后,陈灼官被捕之时,仍然记在村财务账上,没有归还。

  市中院合议庭讨论后认为,陈灼官受贿事实缺乏依据,其犯罪不能成立。鉴于此案是当年福建省反腐败重点案件之一 ,为此,合议庭将审结意见上报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然而,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10个月的讨论,结果却与合议庭的意见大相径庭。1994年9月26日,福州市中院 终于作出一审判决,陈灼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坐监五年等来无罪书

  作为原始证据的账本通篇不见陈灼官名字

  陈灼官不服一审判决,迅速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灼官的上诉。二年零四个月后,省高院终于作出 终审判决。

  主审官赵家玲法官说,陈灼官二审律师提供了一大堆的原始证据材料,包括制冰厂的记账本,以及他向厂里借钱时的 借条和投资的发票等。我们根据原始证据材料,再根据案件的有关证人证言来进行核对。

  而在原始的凭据中,陈灼官确是以他妹夫的名义在里面投股,在股份里面并没有体现出陈灼官的名字。

  徐海风律师说,他取到了一些书证,这些书证包括当时的合伙协议书,上面是两个妹夫签的字,跟陈灼官没有关系。 第二,每次厂里的分红表上,签字都是他两个妹夫签的,钱也是他两个妹夫收的。

  赵家玲法官也认为,原审认定他以他妹夫名义入股,证据不充分。因此就不能认定他有这个犯罪行为。法官办案,只 能按确凿的证据,不能说他好像是罪犯,我们就认定他,那就不是法治国家,而是人治国家。

  省高院认定陈灼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利,但未发现其从中收取好处费,行为不构成受贿罪,1997年1月3 1日,被关押了近五年的陈灼官被无罪释放。

  接到判决,陈灼官感慨地说,这个判决实在来得太迟了,整整四年八个月,等了四年八个月。

  有罪无罪只看证据

  新刑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完善

  福建省高院的无罪判决在福州市检察院和法院引起了一片议论。

  面对这样的判决,此案公诉人说,我们应该面对这个现实,当时取到的证据,都表明跟客观实际相吻合,是充分的, 但法院认为还不够充分,这个认识上的分歧,有待以后继续探讨。

  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梁明德告诉记者,这个结果他们也不感到意外,当时要求对经济犯罪从严惩处,大气候是比较 严的。

  徐海风分析此案说:他们认为你有可能是一个真实的股东,所以非要把你挖出来不可,今天没有证据,哪怕把你关在 那里,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关到复议,关到有证据为止,至于你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犯,我不管。

  赵家玲法官说:就目前颁布的《刑法》,应该说,从保护人权等各方面都已经在完善。陈灼官这个案件发生在199 2年,应该说,当时的法律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不是很完善。

  高院如此下判,梁明德也表示,这是我们国家司法建设的一种进步:一,法律毕竟是严肃的,不能受当时形势的影响 ;二,公民的权利要受到尊重,他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就不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终审被判无罪后,陈灼官以人身自由权被侵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检察院共同赔五万

  1997年9月,福州市纪委和监察局认为陈灼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利构成违纪,分别给予陈灼官党内严重警 告和行政降级处分,1998年3月,陈灼官恢复公职,被任命为长乐县人大助理巡视员。陈灼官却认为事情还没有结束。

  1998年7月,陈灼官以人身自由权被侵犯向市中院递交了申请赔偿报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委会研究,已同意赔偿。按法律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陈灼官将会获得赔偿金56067元,其中市中院和市检察院各承担一半。

  然而,虽然市中院早已将《共同赔偿决定》送交市检察院,检察院却迟迟未予答复。

  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副主任陈焰生明确表示,在主观上,他们对高院改判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在客观上已经被认 定错误,所以又要执行法院的判决。

  这起福建省审判机关首例赔偿案仍然没有终结,但它已经留给我们一个深长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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