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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农民告赢县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 21:40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广西网站消息:被人称为“吃了豹子胆”的“泥腿子”朱沛山没有白吃豹子胆,在“民告官”一、二审连续败 诉、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胜诉后,其貌不扬的屯长朱沛山长吐了一口气。1月10日,他和村民持匾和大红感谢信一路风尘 赶到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朱沛山所在的融安县城东乡东圩村东圩屯与政府争议的土地位于该屯油榨坊,面积约6.4亩。这片土地自土改以来 即属东圩屯所有。1980年初,长安镇在该地建起了镇服装厂,后又陆续将该厂更名为镇养兔场、活性碳厂、压模板厂等。 1997年,东圩屯与长安镇人民政府为此地的“主人”究竟是谁发生争议,为此融安县政府于同年9月发文作出《关于油榨 坊(长安镇服装厂)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认为长安镇政府所有。

  东圩屯屯长朱沛山不服决定,随即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1997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融安县政 府的处理决定。柳州地区中级法院接到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后,于1998年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原判。不服终审判决的 朱沛山迈开脚步走进了检察机关。

  1999年6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行政抗诉书,认为融安县政府1997年对该争议地处理所下发(1997 )96号文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在二审其间作出(1998)32号文、将争议土地认定事实作部分更正的行政行为属违 法行政;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确认(1998)32号文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判决错误。广西区高级法院接到 抗诉后,将该案发回重审。1999年12月1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撤消融安县人民政府的原土地争议处理 决定。在随后的15日上诉期限内,融安县政府一直没有提出上诉,本案最终以“民”胜“官”败而告终。

  柳州司法界人士认为,农民敢于与“官府”法庭相见并最终胜诉,侧面表明了“普法”教育的深入,同时也给依法行 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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