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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包月制上网费用 佛山一网虫怒告电信局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2日 17:52 羊城晚报

  本报佛山讯 佛山市首例互联网用户状告电信部门案件,本月17日在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虫”陈先 生因不满电信部门忽然将上网费用包月制改为上网费用限时包月制,愤而以“违约”为由将佛山市电信局推上被告席。

  1998年5月,世界电信日期间,佛山市电信局推出一项服务:上网拨号专线开户费380元,月租费(住宅用户 )60元包月。“网虫”陈先生是佛山市某投资开发公司副经理,1998年5月17日,在详细了解电信局各项规定后,决 定办理上网拨号专线,根据电信部门的建议,陈先生又花了4000多元将电脑升级,购置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1999年5月10日,陈先生忽然收到佛山市电信局寄来的一份通知。通知说:从5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上网包 月制,实行限时包月制的办法,即上网通信费由原来的每月60元包月改为每月60元限时100小时。超过100小时,按 照每3分钟0.09元计。

  收到通知后,陈先生十分不满,他认为:电信局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电信部门单方面违 约提价,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从1999年5月11日开始,陈先生曾经多次向电信部门要求恢复过去的计算费用的方式。否则就应该赔偿他“购 买电脑设备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电信部门则认为:电信资费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陈先生不满可停止使用这项业务。按照电信业务规程的相关文 件,初装费用可按照折扣返还,可是陈先生安装的专线是免初装费用的,因此不存在退款问题。至于赔偿设备费用和精神损失 ,佛山市电信局答复是“不合理”。

  1999年8月,陈先生向佛山市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书,控告电信局违约。

  17日,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法庭调解未成功。

  (丁华 郑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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