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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一民事案件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4日 09:56 检察日报

  本报讯 日前,浙江省诸暨市退休高级工程师刘孔达接到法院的一份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对刘孔达返还方某1. 12万元的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9月,诸暨黄金公司经理、高级工程师刘孔达从岗位上退下来之后,开办了“思达矿冶技术研究所” ,所内管理、使用着杭州达美彩色制版有限公司的一套“爱克发”科宝彩色扩印、冲卷设备,受托寻找设备的合作伙伴或转让 。

  1997年6月30日,某公司方某与刘工达成协议,将设备以36万元转让给方某,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两 年付清。合同约定当日,刘工依约将标的物起送到方某指定的“千百度”摄影楼。不料,方某因未占有不属转让设备的配件, 而借口转让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品牌不同,拒不支付货款。在说服未果的情况下,刘工同意与方某解除合同,方某同意赔偿刘孔 达经济损失1.12万元。1997年8月18日,方某支付了赔款,刘孔达在方某所持本已失效的设备转让合同下端签下字 据:“收到方某人民币1.12万元”。

  去年1月,方某串通有关证人伪造证据,把1.12万元赔偿款说成设备款,并将刘工告上法庭。法庭于去年3 月19日作出判决,支持方某的请求。

  吃了哑巴亏的刘孔达面对判决,向诸暨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对其申诉展开了核查,揭开了方某伪证诉讼的真 相。

  (谢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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