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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入邻家菜园 法院判赔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6日 15:31 扬子晚报

  本报讯:日前,六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钱,此判决是该院 有史以来一次性给付赔偿数额最小的判决。

  原、被告系六合县乌石乡同组村民。1998年10月1日,被告家的猪跑进原告家的菜园,吃了些菜叶(价值人民 币一元),后由被告家属撵出。原告为此责问被告时,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为此已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已作另案 处理)。原告遂于1999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家的猪多次下其菜园,造成经济损失数 百元。而被告则认为,已作另案处理过不好再赔。致调解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的实际损失作出上述判决。(蒋声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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