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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枪伤人竟奖十万元 提出抗诉终审判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6日 16:54 半岛都市报

  本报烟台1月25日讯:1月23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招远市北截金矿派出所原副所长考光明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7年8月29日下午,北截金矿派出所一名司机驾车外出办事时,被该案原告人王克贤的轿车跟踪。考光明闻 讯后携带“六四”式手枪乘车赶往出事地点,在北截金矿东南的一座漫水桥上发现王克贤的轿车斜停在桥中央并致车辆堵塞。 考光明责令王克贤让路,二人发生争执。王克贤倒车时将站在桥南的考光明撞倒,考光明爬起来后在王克贤轿车的右前方扣动 手枪扳机,击中了王克贤的左腿。王克贤中弹后欲驾车逃跑,考光明又从车的右后方向车内连开两枪,坐在轿车后排的另一人 王志敏被击中。

  案发后,考光明于1997年8月30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1998年9月4日被招远 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予以释放。之后不久,北截金矿以保卫国家财产为名,发给考光明奖金10万元。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认 为判决不当,提出抗诉,烟台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考光明主动劝阻王克贤堵塞车辆的行为应属合法,当被撞 倒后,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也属正当。但他竟先后向车内射击三枪,伤及二人,且无故重伤一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抗诉有理,应予支持;原审宣告被告人考光明无罪的判决不当,应予改判。

  (张兵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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