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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突然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无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6日 17:11 生活日报

  本报临沂讯:沂水县二中一学生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其父母提起诉讼,状告沂水县二中未尽监护责任,要求赔偿6 9782.80元。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1998年3月26日下午,沂水县二中高三五班第一节课是体育课,因体育老师未去上课,班长刘健和体育委员便 组织部分同学到操场自由活动。在踢足球时,刘健突然昏倒在地,口吐白沫。抢救无效当日死亡。3月27日,沂水县公安局 进行尸检并认为“系因先天性心脏病剧烈活动诱发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

  事后,刘健父母认为沂水二中应负有责任,要求给予赔偿,原因是沂水二中在1998年全县学生体检时就发现刘健 有心脏病,既未通知学生家长,又未按体检报告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且上体育课时老师未在现场,是失职行为。并认为 学生体检时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况且刘健是住校生,学校应负有监护人的职责。

  沂水二中认为刘健是先天性心脏病猝死,与校方无关,而且刘健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带部分学生到操场踢球, 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本人应负完全责任。因此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返还在处理刘健后事时支付的5000元现金 。

  法院审理认定,刘健死亡时年满18岁,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故沂水二中没有监护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补偿费等 赔偿请求,沂水二中返还应属于刘树伦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

  近日家长表示要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林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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