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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溺死学生 引发赔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8日 09:45 检察日报

  连日暴雨市内积水,姐弟俩从学校返家途中滑入水沟,两路人相救,不幸四人均溺死水中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的杜玉良、周正云夫妇终于等来了襄樊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杜、周夫妇获得了6.58 万元赔偿。然而,他们的脸上却没有一丝笑容。

  1998年5月20日晚,一场罕见的暴雨袭击了枣阳市,持续近10个小时的暴雨,使素有鄂西北“旱包子” 之称的枣阳市一时河库满溢,田野及低洼处均积满了水。

  次日早晨6时许,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沙店村四组农民杜玉良、周正云夫妇11岁的女儿杜珊和9岁的儿子杜 强相伴去上学。姐弟俩就读的南城中心小学地势较低,校园内也是一片汪洋,积水已达70余公分深。该校1800余名在校 生中,已有200余人到校,因校外也有积水,大部分学生无法安全进校,为此,校方临时宣布停课一天,并让已到校的学生 返回。

  杜氏姐弟俩一边走一边嬉戏着出了校门,当他们行至学校大门外往西拐30余米处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由于水泥路面光滑,只听“哎哟”一声,杜珊突然滑入路边的深水沟。杜强见姐姐掉入水中,急忙伸手去拉,不 料自己也跟着滑入水中。湍急的水流立刻把杜氏姐弟卷往下游,而后面就是进入市区人民路下水道的一个暗涵洞。在这危急时 刻,枣阳市民张正江、陈天保正好路过此地,见此情景,两个年青人急忙跳入水中施救。这条裸露在外的深水沟是周围水流的 汇集地,水流湍急,人在水中根本无法站稳脚跟。就这样,四人一起被巨大的水流吸入排水暗涵洞中,进入市区1300多米 长的下水道,全部溺死。

  面对从天而降的灾难,杜、周夫妇懵了。他们吃不下,睡不着,一闭上眼睛,眼前就浮现出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 。为给子女讨个说法,1998年8月3日,他们在找有关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南城中心小学、市政设施养护 处等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打捞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166679.40元。

  1999年2月和6月,枣阳市法院民庭、审判监督庭经开庭审理,分别对此案作出一审和再审判决。

  法庭认为,枣阳市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养护处时,已明确其做好市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工作。人民路东侧排水暗涵洞口的裸露,养护处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对杜姗、杜强吸入洞内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南城中心小 学明知发生水灾,200余名学生已经到校,在没有组织好安全护送学生回家的情况下,草率宣布停课一天,造成学生在返回 途中落水遇难,该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周夫妇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明知天气状况反常已造成灾情,没有采取护 送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对孩子的遇难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由枣阳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处、南城中心小学分别赔偿杜玉良夫妇 经济损失1.82万元和1.092万元,杜玉良夫妇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宣判后,杜玉良夫妇及南城中心小学均不服,上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

  襄樊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但对死亡补偿费一节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终审判决如下:杜玉良、周正云的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杜姗、杜 强的安葬费6000元,死亡补偿费2.88万元,杜玉良、周正云为打捞子女的误工损失1200元,合计8.6万元,由 养护处赔偿4.3万元,南城中心小学赔偿2.58万元;初审、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4万元,由养护处负担7 200元,南城中心小学负担4320元,其余由杜、周夫妇负担。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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