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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两律师较真两元钱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8日 11:39 长江日报

  律师汪定亮首先向《XX时报》发难

  1999年5月17日,武汉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定亮在公共汽车上花1元钱买了一份装帧精美的报纸,这张名为 《XX时报》的报纸之所以吸引汪律师,是其封面上的“48版”字样。1元钱就能买到48版报纸,这在当时的武汉尚不多 见。

  因为是第一次看此报,汪定亮仔仔细细地从封面到封底读了一遍,一页也没错过,看完最后一页准备合上时,他突然 发现右上角“42”的字样。经过一番“研究”,汪定亮发现问题出在第一篇正文所在版已为第4版,以此推算,《XX时报 》将封面视为第1、2版,导读算第3个版,但即使加上封底2个版,至多也就44个版,与该报所称的48个版还相差4个 版。

  作为律师,汪定亮马上意识到:作为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已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据此,汪定亮应该获得2元钱的赔偿,而提起诉讼需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很可能得不偿失。有朋友建议汪定亮学 “王海”,买下2万份《XX时报》,借此获得4万元赔偿。但汪定亮认为:学“王海”只是为自己谋利益,他宁愿当只要讨 个说法的“秋菊”,不仅为自己,也为其他被欺骗的消费者讨个公道。

  当天下午,汪定亮就将一纸诉状递交到该报所在辖区的法庭,起诉书上称:《XX时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汪定亮据此要求该报除赔偿人民币2元外,另外赔偿自己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消费权益案未了,名誉权案又起

  汪定亮告《XX时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子尚未开庭,《XX时报》在第1017期第31版上刊出了文章《3元 报纸1元卖本报“傻”得不可爱》。汪定亮又以该文侵犯本人名誉权为由,于1999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XX时报》 ,索赔精神损失费31500元,并要求该报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元报纸1元卖本报“傻”得不可爱》一文中写道:一读者竟以“欠四个版”为由状告本报,并索赔两元;一石激 起千层浪,广大读者纷纷致电声援本报。某杂志社一位有名有姓的先生致电说:“对该读者的行为,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他 此举是否有点沽名钓誉,借媒体炒作自己的味道?”……

  汪定亮认为该文虽然没有点自己的名,但由于相关媒体早先对此事已有报道,大家都知道这“一读者”指的是谁。该 文说“有数百名读者来电、来信声援本报”,并引用了一位先生的话,在事实上造成了对自己名誉的损害。

  消费权益官司以调解告终,名誉权案近期将判决

  1999年6月9日,汪定亮诉《XX时报》的官司在桥口区法院仁寿法庭开庭。审理前,汪定亮向法庭提出追加诉 讼标的至6元,因为他又购买了2份版面不足的报纸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此外,他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交通、打印等费用 共160余元。

  《XX时报》在答辩中称:该报1999年改版,新闻出版局批文规定为4开48版,所以此后的各期报纸都统一标 称48个版。在改版后出版的11期报纸中,48版的有6期,44版的有4期,52版的有1期。无论有几个版,该报每期 成本都为3-5元,却仅售1元,不但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

  汪定亮则认为该报是否“物有所值”与本案无关。读者购买报纸是一种消费行为,受法律保护。

  《XX时报》解释第1015期(即汪买到的那一期)出现44版的原因是5月8日发生了北约轰炸我驻南大使馆的 突发事件,报社在付印前临时调整了版面。他们还提出,读者从内页的目录很明显可以看出该报是42版(加上封底2个版为 44个版),所以这属明显(善意)瑕疵商品。标称48个版的行为不属于欺诈,只能适用于《消法》中所说的数量不足,补 偿的办法是补足,而不是加倍赔偿。

  汪定亮则认为该报出现了4期44版的现象,并非偶尔为之。“48版仅售1元”的宣传是在故意欺骗读者,违反了 《消法》第2条:交易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规定。且已出版的报纸属于特定商品,无法“补足”。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汪定亮与《XX时报》之间这场具有一定轰动效应的消费权益官司,最后以调解告终。而那场 由消费权益案引出的名誉侵权案目前还在审理之中。

  周尚万与《XX时报》的官司是汪定亮想“借尸还魂”?

  1999年7月12日,也就是在汪定亮与《XX时报》达成调解后不久,武汉教育学院教师周尚万又以《XX时报 》第1016期差4个版为由,状告该报,其代理律师就是汪定亮。

  据此,有人指责汪定亮是在借周尚万之名,继续自己与《XX时报》之间的官司。

  尽管有着诸多的猜疑,但周尚万状告《XX时报》一案还是被洪山区法院受理了。

  一审认定:第1016期《XX时报》右上角标称48版仅售1元,但实际却为44版,确实为与内容不相符合的虚 假宣传,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官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 2元钱,并支付原告交通费、打印费及聘请律师的费用共569.5元。

  《XX时报》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12月16日,市中院认定:第1016期《XX 时报》头版上宣称该期为48版,但数量短少,实为44版,该虚假宣传具有欺诈性,侵犯了消费者周尚万的合法权益。该报 应当按照商品价款的一倍赔偿周尚万的损失。至此,此案终审判决为:《XX时报》赔偿周尚万2元钱,并支付周的交通费、 打印费、聘请律师费共计269.5元。

  律师告白

  在汪定亮和周尚万与《XX时报》的两场消费权益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之后,周尚万透露出一个小小的隐情:我也是一 名律师,只不过是兼职而已。更让人们感到意外的是,周尚万与汪定亮都在武汉信立律师事务所供职。这次与《XX时报》的 较量,只不过是两人打了一次小小的“配合”。

  有人认为汪定亮与周尚万的行为有“炒作”之嫌,二人对此一口否认。汪定亮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这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作为大众传播媒介,《XX时报》应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但该 报反而带头侵害消费者权益,而且拒不承认错误,自己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不愤怒。大众媒介如此大范围的损害消费者利益, 却没有一个消费者站出来讨个说法,汪定亮说:“作为律师,我义不容辞。”至于最后与《XX时报》达成调解,汪定亮表示 ,“本来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并不是为了获得2元钱赔偿。事后该报发表了一个启事,对缺版进行了说明,我也就算了”。对 于与《XX时报》之间的名誉侵权官司,汪定亮并不乐观,他说:“结果快出来了,到时大家会看得到的。”

  周尚万与《XX时报》打官司的原因,与汪定亮完全相同。但他耍了个小小的“花招”,在起诉状中,他所写的身份 是“武汉教育学院教师”,并未“暴露”自己的律师身分,回避了可能遇上的不必要的“压力”。

  汪定亮与周尚万一再表示,他们并不是为了通过这几场官司“炒作”自己,“‘炒作’也许一时会有效,但律师最终 凭的是实力”。两人对这三场官司最后的总结是:周尚万胜了与《XX时报》的官司,获赔2元钱,其最实际的价值在于,根 据有关法律,只要有消费者持有版数不足48版的该报,都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向该报索赔。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也会因为这几场官司更加深入人心。

  案后问答

  周尚万为什么可以获得两元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其他购买了版数不足的《XX时报》的读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见习记者欧阳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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