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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报道引发两宗官司 九家媒体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29日 03:35 南方周末

  [1998年3月27日,本报一版头条报道,主要内容如下:齐齐哈尔市帐篷厂厂长李淑琴在帐篷厂工人大量下岗 、企业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却大肆报销吃喝招待费、医药费;李淑琴未经厂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擅自批准齐齐哈尔市一家房地 产开发公司拆扒帐篷厂厂房,出卖职工利益;向市二轻局先后两次上缴管理费12-5万元;李淑琴以儿子李静涛的名义,从 厂里提走18万元;职工代表大会投票罢免李淑琴,民主选举新厂长;李淑琴的儿子带人到厂里威胁;民主选举厂长后,该厂 连续发生三起血案,三起血案都与厂长候选人和活跃分子有关;帐篷厂上级主管部门、市二轻局在处理帐篷厂发生的一连串问 题时态度不积极……]□本报记者郭国松群众来信作为诉讼证据这篇报道发表后,一系列触目惊心的事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 反响。

  “齐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批示,责成市纪委、市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了市委联合调查组,对报上 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及帐篷厂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很快形成了长达30多页的《关于〈南方周末〉报刊载的〈工人投票 罢免渎职厂长齐齐哈尔连发三起血案〉文章所涉及问题的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期间,一位看到报道的外地读者写信给齐齐哈尔市委主要领导,对发生在帐篷厂的种种怪事提出批评意见,1998 年5月8日,这位领导大笔一挥,在信上批示道:“转二轻局作为起诉佐证。”

  三天后的5月11日,已被职工投票罢免的原帐篷厂厂长李淑琴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文作者戴煌 、《南方周末》报社、齐齐哈尔市帐篷厂、《黑龙江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黑龙江价格信息报》社、《中华周末报 》社(北京)、《中国老年报》社(北京)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赔偿损失100万 元”。

  李淑琴在诉状中列出七条“侵权”事实,对整篇报道全部予以否定。

  1998年7月11日,齐齐哈尔市二轻局也向哈尔滨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另3家媒体。

  2000年1月12日、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李淑琴母子和齐市二轻局诉戴煌及9家媒体“ 名誉侵权”案。为“名誉权”要价100万作为被罢免的原帐篷厂厂长,李淑琴何以能为自己的“名誉权”开出100万元的 天价?

  1997年6月17日,李淑琴被齐市二轻局任命为帐篷厂厂长兼党总支书记,到11月初被厂职代会罢免为止,前 后“执政”不过4个半月。

  李淑琴上任后所干的最大的一件事便是对帐篷厂进行拆迁,但是,对于这起关系到全厂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李淑琴 在没有获得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开发商对工厂进行拆扒,导致工人多次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 、静坐,李淑琴至今仍认为,这是经过集体研究同意的。

  李下台后,帐篷厂对拆扒工厂的房产开发公司提起诉讼,1999年6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经审理查明……1 997年9月末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拆迁许可证及没与帐篷厂达成动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帐篷厂1189-93 平方米房屋进行拆迁。”此事以开发公司向帐篷厂补偿40万元而告终。

  1997年10月6日,在几经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帐篷厂职代会贴出了罢免李淑琴的公告。据该厂职工反映,从9 月份开始,厂房被拆,工人们四处上访,企业实际上已处于瘫痪状态,到罢免李淑琴的公告贴出时,全厂基本停产。

  然而,李淑琴签字报销的“招待费”却如水银柱般直线上升---6月份527元,7月份1699元,8月份57 72元,到10月份猛增到13000多元!同时,李淑琴还用出租厂房所得的租金支付吃喝费6000余元。

  李淑琴在诉状中说:“在厂内报销的招待费,有关部门已经多次审查没有问题。其中,报销的票据中没有一张是白条 ,全部都有两人以上签字或经财务科长签字,没有违反财经纪律。”

  对这个问题,《调查报告》是这样认定的:“李淑琴在任职期间,……其余5586元公款用于厂内人员吃喝是错误 的;用帐外资金支付李淑琴、……三人观鹤节期间的厂长奖金1500元也是错误的,对此,李淑琴应负主要责任。另132 6-6元招待费无法认定其支出去向,李淑琴应负主要责任。对上述8412-6元款项应由李淑琴及其有关人员承担,由市 纪委收缴后上交市财政返还给帐篷厂。”

  在医药费报销上,帐篷厂早在1993年就已经做出规定,职工每人每月医疗费3-5元,在工资中支付,平时不再 报销其他任何医疗费用。但李淑琴的医疗费却照报不误,仅1997年1月、5月,李淑琴就报销医药费1688-38元。

  李淑琴在诉状中说:“所报医药费不是她在任时报销,而是其前任厂长在任时经其前任厂长分三次批准后报销。”

  就是李淑琴所称的这个前任厂长,却从1995年任厂长至1997年调离帐篷厂时,先后报销医药费5668-6 5元。《调查报告》说:“曹××在全厂职工都不报销医药费的情况下为自己报销药费是错误的。应全额收缴其所报销的医药 费。”

  就是这样的一任又一任厂长,齐市二轻局却在诉状中说:“六任厂长大都是品行良好的干部,尽管有个别厂长有时候 存在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尤其是最后一任厂长李淑琴,二轻局是经过认真考核研究的……”还有更多的问题帐篷厂作为一 个集体小企业,从辉煌一步步走向破败,二轻局称“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多种原因所致”。

  时至1997年,帐篷厂已连年亏损和拖欠的银行贷款、职工工资等,总额达数百万元,大批工人被迫下岗,自谋生 路。在如此困境下,帐篷厂的当权者却在1997年5月慷慨地向二轻局上交9万元“管理费”,同年10月底,李淑琴在即 将被罢免之际,又向二轻局交纳35000元“管理费”。

  这笔钱到哪里去了呢?《调查报告》认为:“市帐篷厂在职工放假、工资发放困难的情况下,向主管局缴还联社借款 ,主管局用合作事业基金(联社借款)26374-94元发放了奖金,此做法是错误的,已违反了财经纪律。”

  伴随这种不正常行为的还有以下一系列事实:1-李淑琴之子李静涛“借”给厂里18万元现金。从帐篷厂的帐面上 反映,经李淑琴批准,李静涛从1997年5月31日至10月16日,先后借给帐篷厂18万元,此后,李静涛以“3分利 ”的高息,每月从厂里提取利息,总额达19000元。

  2-1995年12月8日,李淑琴通过当时的厂领导,将年仅17岁的儿子李静涛招工进厂,三天后转正定级。在 此后的6个月时间内,李静涛连升三级工资,连进厂之前的司机培训费2590元也在厂里报销了。此时,帐篷厂职工已在大 量下岗。

  当帐篷厂的最后一辆车被拉去顶帐后,李静涛被“借调”到二轻局,给局领导开车,工资由帐篷厂支付。原报道说是 给局长张云学开车,市委调查组说“此车为二轻局副职领导工作用车。”

  3-1996年2月14日,李淑琴的丈夫因病死亡,此前,李为其夫在帐篷厂代办了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因投 保不足6个月而拒绝赔付保险金。李淑琴认为“是厂财务人员没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给耽误了,此钱应由工厂负责。” 李随后在帐篷厂支出保金2020元。《调查报告》说:“李淑琴违反规定,在工厂支付保金是错误的,应全额收缴,并应追 究其责任。”

  4-原报道引述帐篷厂职工的意见说,二轻局任命李淑琴为厂长,未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一法定程序。二轻 局说:“从局党委任命李淑琴为帐篷厂厂长整个过程看,我们认为是认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和组织程序,不存在不合法问题。”

  《调查报告》认为:“在李淑琴任帐篷厂厂长问题上,市二轻局党委没有严格贯彻集体企业条例。”

  ……民选厂长到底惹急了谁1997年10月29日,帐篷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顺利地选出了以郭志得为厂长的新 一届领导班子。

  就在选举厂长的当天上午,李淑琴的大儿子李静波(原报道误为李静涛,经查系笔误,在此表示歉意)带着几个人来 到厂里,他当着工人的面大喊:“谁叫郭志得?出来!”帐篷厂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郭志得退下阵来。

  第二轮选举结束,43岁的刘敏霞接任厂长,一场血腥顷刻降临到她和另两人身上。

  1997年12月18日晚,5名歹徒破门而入,将刘敏霞和丈夫以及14岁的孩子击倒在血泊中,一番打砸后扬长 而去;1998年1月14日,上访和民主选举厂长冲在最前面的退休老工人郭荫范外出未归,他的老伴张秀云被砍死在自己 家中;2月25日晚,帐篷厂干部李忠欣回家途中,被5个歹徒拦住,身中10刀,险些丧命。

  调查组说:“26日上午11时犯罪嫌疑人即被抓获,此案(李忠欣)告破。这伙抢劫团伙在25日晚共作案5起, 未发现案犯与帐篷厂选举厂长一事有任何联系,报载严重失实。”

  记者为此专程采访了大难不死的李忠欣。他拿起一件满是刀口的黑色皮衣说:“我当时连中数刀,头上脸上都是血, 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被从路中间拖到了路旁的水沟里,身上的BP机和几百元现金,什么都没丢,绝对不是打劫。”

  郭荫范老伴被杀一案。调查组引述警方的话说,郭家二女儿的前夫贺凌瑞具有重大作案嫌疑。1998年10月28 日,贺凌瑞被逮捕,紧接着,当地媒体报道了此案被侦破的消息。

  没想到,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贺凌瑞当庭翻供。1999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 定书,“准予撤诉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然而,在本次庭审期间,李淑琴和二轻局的代理律师却当庭出示了一份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于1月10日(开庭前两 天)出具的有关贺凌瑞一案“正在审理”的证明。

  戴煌的文章仅仅是客观报道了这三起案件发生的事实,并没有说是何人所为,有关方面如此煞费苦心去“求证”,称 报道“失实”,实在令人费解!

  至于刘敏霞一案,《调查报告》有一段话,不妨引述如下:“市公安局……决定对重点嫌疑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同 时采取技术侦察手段,发现了李淑琴有作案嫌疑的重要线索:4月3日下午调查与李关系密切的梁艳时,梁反映,在刘被打伤 后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李给她打电话让她去李的家中。梁去后她们在一起喝酒,谈话中李透露是她找人打的刘敏霞,原因 是她的厂长被免,刘上任后还整她,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去,要教训教训她。那几个人干完后都乘通往北京方向的车走了。公安 机关马上传讯了李淑琴和她的两个儿子,均拒不供认。”纪委的案卷怎么到了被调查人手中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原告李淑琴 母子和二轻局将长达数百页的齐齐哈尔市纪检委的调查案卷搬到了法庭上,同时还有一份对该案卷综述的30多页的《调查报 告》。

  《调查报告》上写着“此件复印于齐齐哈尔市纪检委,”盖有齐市纪检委的公章,落款是1998年6月29日。案 卷材料上注明:“本卷内材料复印于齐市纪检委关于南方周末报导的调查材料卷宗,”盖有市纪委“第一检查监察室”的内部 公章,落款日期为:2000-1-6。

  从卷宗上可以看到,这实际上是对李淑琴等人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案卷材料,其中包括二轻局。案卷中有大量的 反映李淑琴等人问题的材料,在“被证明人”一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李淑琴、李静涛、李静波母子。二轻局和李淑琴母子作 为被调查对象,齐市纪检委居然将调查案卷交到了被调查人手上,此事引起了旁听的中央及当地多家传媒记者的关注。

  同时,戴煌及本报代理人当庭指出,齐齐哈尔市二轻局作为行政机关,不存在名誉权问题。理由是:1-行政机关与 公民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对行政机关提出批评,是宪法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本案中的 原告二轻局作为行政机关,从职能上讲是以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作为它行使行政职权的费用,而只有当它以此经费作为支付手 段,从事与机关活动所必须的商品交换的时候,它才处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交易的对方处 于平等地位。

  2-行政机关没有要求名誉侵权赔偿的法律基础。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人身权。民事权益的存在是民法保护 的基本前提。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民事赔偿必须以民事权益损害结果的存在为前提。

  显然,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任何形式的评价,都不能够导致其财产损失,也不妨碍它继续行使权力。没有民事权益的 损害结果,就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告二轻局始终无法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数额,即充分说明100万元的 所谓“名誉损失费”是毫无根据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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