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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一刑事案一波三折被裁重判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3日 06:30 江淮晨报

  晨报讯:去年12月8日,省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了黄山市中院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起一波三折的悬案,被 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黄山市中院重审。

  1997年1月3日晚10时许,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歙县溪头镇镇政府的电话报案称:溪头镇镇政府门口发生一 起交通事故,人已死,要求处理。县交警大队即派员去溪头镇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尸体情况可疑。第二天,歙县公安局派法医 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死者系被他人用暴力作用于颈部造成气管横断,呼吸衰竭死亡,确认死者潘秋花系他杀。为此,歙县公 安局组织民警进行侦破。在侦破此案中,发现该镇镇长兼专案组组长胡仁贵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于1997年1月15日开 始对胡仁贵进行审讯,至1月18日凌晨2时,胡承认是他作的案。于是公安机关对胡仁贵进行刑事拘留。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1997年1月3日晚8时许,被害人42岁的妇女潘秋花到镇长胡仁贵宿舍玩。 稍后,溪头村的妇女王某来胡仁贵宿舍打电话,潘便离开胡的房间。9时许,胡与王在房间内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9时2 6分,潘以报销发票为由,打电话给胡,探听王是否离去,后潘离开家中。约9时50分,胡送王离开宿舍至镇政府院内处, 在一旁窥视的潘见王已离开,欲追赶王纠缠。胡仁贵见状怕与王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败露,影响不好,即追赶上去,拦住被害人 潘秋花。在相劝无效的情况下,胡仁贵即用左手肘部从潘秋花背后箍着其颈部,右手抓住其右腋下用力向后拉拖,致潘秋花身 体摇晃倒地。后胡仁贵见有汽车开来,即弃下被害人潘秋花速回宿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秋花系外力作用于颈部,造成气 管横断呼吸衰竭死亡。

  1999年8月18日,黄山市中院认定胡仁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 损失4941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仁贵不服,以其没有实施伤害潘秋花,原判对其定罪纯属冤枉为由提出上诉。省高院承 办人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遂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黄山市中院重审。黄山市中院认为其他人作案的 可能可以排除。因此,再次作出判决,判决的内容结果和第一次判决的内容和结果基本相同。

  省高院于1999年11月10日上午,在歙县法院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 告人胡仁贵的犯罪事实仅有胡的供述,胡的供述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人时供时翻,其他间接证据仅能认定胡仁贵可 能实施犯罪,但无法认定胡仁贵确实实施了犯罪,因此,本案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1999年12月8日,省高院终审裁定:一、撤销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黄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报记者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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