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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一家拍卖行因将委托拍卖的字画丢失,日前被法院判处按拍卖品的底价向委托人赔偿。 1994年8月1日,长春市民齐某与一家拍卖行签订了展览拍卖协议书、委托书后,将“白雪石山水画”等5幅字 画交给拍卖行进行展拍,拍卖底价为11.7万元人民币。当年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期间,该拍卖行举办首届民间收藏品暨 近现代名人字画展览拍卖会,对齐某的5幅字画进行拍卖,但未成交。会后第二天,齐某要求拍卖行返还未成交的5幅字画, 但拍卖行以字画还需拿到第二届吉林雾淞节展拍会上展拍为由未返还齐某,后拍卖行将字画丢失。蒙受损失的齐某在与拍卖行 索赔久拖不决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拍卖行送上了法庭。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拍卖行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该拍卖行按拍卖品的底价,赔偿 齐某11.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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