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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拳相向 男方索取“青春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5日 22:06 羊城晚报

  本报中山讯:近日,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结了一宗男女青年因恋爱分手拳脚相向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男方反诉 要求返还已给付的“青春补偿费”,被法院予以驳回。

  1992年5月,中山男青年麦某与女青年廖某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关系。1997年下半年,麦 某以与廖某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廖某要求麦某赔偿“青春损失费”1万元。经双方协商,麦某支付廖某7000元作为 分手费用,并由廖某写下收款收据。但廖某对麦余情难了,于1998年1月将7000元归还麦某,希望重修旧好。同年6 月,双方再达成协议,由麦某支付8500元给廖某作分手补偿。

  同年8月24日,双方约定到公园协商解决,结果两人见面后发生争执,麦某对廖大打出手,致廖“面部及右手软组 织挫伤”。廖某于同月28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麦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讼,要求返还给付廖某的“青春损 失补偿费”8500元。

  中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款是麦在诉讼前自愿给付的,故麦某反诉要求廖某返还8500元,法院不予支持;判决 麦某赔偿廖某医药费105.50元。麦某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法院。中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业恒洪文张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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