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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吃黑”法律界众说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6日 13:08 生活时报

  1月5日,媒体将打假者王海坦陈“吃黑”的事件公布之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王海“ 吃黑”事件是否违法?王海行为是对是错?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对此事观点不一,看法不同。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99年11月,客居沈阳的四川青年李长兵(化名)与王海开办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取得联系,电话中李长兵对王海说,他本人也是在沈阳经销假冒伪劣低压电器的个体户,现在 沈阳又冒出一家做同样买卖的竞争对手,而且抢了他的市场,希望王海将那家公司打垮。李长兵再三强调王海在打击对手的同 时必须保护他们公司的利益。当王海得知李“举报”的假货价值100多万元时,便答应可以操作,让李长兵来北京面谈具体 事宜。12月6日上午,李长兵在北京和王海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委托方须在当地报纸对侵权人(即李长兵所谓 的竞争对手)的售假行为进行报道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委托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作为委托方进行以上委托事项的报酬之一。 据李长兵透露,按照王海的要求,任何媒体,每报道一次,都须交2万元。李长兵当时执意要将“我也是售假者,你不能在打 击他的同时整到我”这句话在合同中体现。王海认为这句话只能作为口头承诺,如果写进合同就不合法了。签完合同,王海接 收了李长兵的2万元定金,并亲自开了收据。

  回到沈阳,李长兵又给王海打电话,叮嘱王海千万不能在打击完竞争对手后再转过头来打击他们。王海满口承诺:“ 这你放心,我会维护客户的权益。”

  1999年岁末的一天,李长兵拿着与王海签的合同和几次与王海对话的录音带来到了辽沈晚报编辑部。报社当即派 出一名记者以李长兵同伙的身份和李长兵于今年元月2日再次来北京与王海见面,最终证实王海“吃黑”一事千真万确。

  在北京,王海在接受众多媒体采访时承认,他确实收了李长兵的2万元定金,并已经入了大海公司的账户。他这样为 自己辩解“我收他的钱也是将计就计。”接着,王海又讲述了他收钱的理由:王海前不久曾在大连戳穿了津城大连销售点卖假 冒伪劣低压电器的真面目,一个自称是“津城”派来的王先生向王海说情,希望王海不要再追着津城不放,给津城一条活路。 如果王海答应,“津城”将支付10万元作为答谢,付款日期定在12月底。但王先生至今再也没有和王海联系。就在王海与 王先生接洽的同时,李长兵11月29日也和王海联系上了,而且所委托的事情非常类似。两件事情都赶在一块了,王海起了 疑心。王海根据这两个可疑点断定,李长兵是津城集团派来“下套儿”的。

  “既然是对方想整我,我也不能轻易放过对方。白白送上门的2万元不能让它溜走。更何况收了这些钱后,有助于和 李长兵进一步保持联系,直至将事情弄清楚。”有记者问,为什么发现李是制假者,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李回答说:“我们也 做了将骗子人钱并获之后扭送公安机关的打算。”

  明知对方是个骗子却将他的钱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先生说:如果媒体报道的事是真的,那么王海和这家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第一 ,王海明知委托方是制假公司还要帮他,属于双方恶意串通。第二,王海和这家公司谋取的利益是非法利益,所以这种行为应 视为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史际春认为:王海明知是在帮售假者打另外的“假”,而且索要不菲,就这件事本身来说不是 违法的,就如同一个小偷协助警察去抓另外一个小偷。帮一个坏人去做一件好事和帮一个坏人去做一件坏事不能混为一谈。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宁认为:对王海这种行为法律上没有规范,作为王海本人来说,如果他明知委托人是骗子 ,同时委托人又是抱着一种不纯洁的目的让他帮忙办事,他本身就不应该接受这种委托,如果接受了从道义上来说是不对的, 明知不纯洁的目的就应该拒绝,否则你就保护了非正常经营者的利益。接受了委托收了钱,如果没有帮助委托人去做事,当然 要把钱退回。再有报上还披露王海说“如果真要上法庭,我就不会承认自己事先知道委托人是骗子,反正没有证据”等话,王 海这不就公然欺骗法庭吗?在法庭上得说真相,事实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不能胡说,他这段话说得太随意了。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王海这个钱不应该得,同时也不应该返还给委托人, 因为这里有个前提条件,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强调的是合法性,依据不合法的行为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由国家追缴的。因为委托人 的目的是不合法的。王海明知委托人是造假者还要帮助委托人去打另一个造假者,目的是不合法的,这笔钱是应该由国家追缴 的。如果这件事还没有到法院的话,这件事应该由工商部门来管,工商部门应该维护健康的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真如报上所 说:王海是“黑吃黑”,那么他从感情上伤害了很多信任和尊敬他的人。再有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形为。

  本报记者李海霞实习记者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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