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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系统两蛀虫 作孽累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6日 15: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王苏勤、陆明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近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 徒刑13年和12年,并没收二被告人受贿财物,追缴挪用款、非法分利款等。

  1997年11月间,王苏勤、陆明在分别担任南京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 将本单位公款480.6万元人民币挪用给香港光合发展有限公司刘志毅进行经营活动。1992年12月至1998年9月 间,王苏勤在担任南京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等职时,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860万元。1997年7 月至11月,王苏勤在担任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兼南京市建设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期间,擅自决定将南京阳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分立,并将购股款455.5925万元、分利款2683.5万元,共计人民币3139.0925万元分数次汇至 南京市环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给国家造成了1159万元的经济损失。(肖俊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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