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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装修热带来案件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7日 16:58 江南晚报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逐渐升温,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人们对住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装潢。装潢成为 家庭的一大经济支出。

  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进行房屋装潢时,仅考虑了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他人利益和长远利益。有的拆除 了承重墙,有的在窗户上安装了凸出墙面的防盗栏,有的则是在院子里违章搭建了小平房。由此引发了诉讼,相邻权人或物业 管理部门与侵权人对簿公堂。仅今年8月以来,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此类案件9起,其中,相邻安全使用纠纷3起, 相邻通风采光纠纷1起、物业管理纠纷5起。

  原告张某某、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孙某某相邻安全使用纠纷一案。二原告是夫妻,二被告也是夫妻。原、被告是上 下相邻。原告居住的二楼房屋及被告所居住的一楼房屋均是优惠产权。80年代,被告在院内违章搭建了高2米的平房1间, 屋顶与二楼阳台栏杆上沿之间的距离为165厘米。1999年2月,被告又在其房屋的窗户上安装了凸出墙面40厘米的防 盗栏4扇,其中朝南大房间窗户上的防盗栏顶与二楼窗台上沿距离为130厘米,朝北2扇窗户防盗栏顶成斜坡,与二楼窗台 上沿距离内侧为105厘米,外侧为135厘米,另1扇防盗栏安装在院内违章搭建的平屋窗户上。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的平屋及防盗栏,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无锡市公用房产公司与周某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被告原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1998年11月,被告优惠 购买了所居住的房屋,在房屋出售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对房屋维修、装潢时不得改变住房的用途和结构,要保证住房安全。 1999年8月,被告未经批准和原告同意,擅自在该房屋阳台西侧墙上开设一门。同年8月,原告通知其恢复原状,被告置 之不理。1999年11月,原告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违反了无锡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故判决其恢复原状。

  第一个案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无锡市关于装饰装潢的有关规定。第二个案例 ,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是百年大计,大家不要贪图眼前舒适,给子孙后代制造隐患,房屋结构改 变后,防震功能将受到影响,一旦发生地震等意外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每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 的同时,请不要忘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袁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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