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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王海“吃黑”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7日 18:39 羊城晚报

  名闻全国的打假英雄王海又爆新闻。《辽沈晚报》前天刊登的一篇报道说,有人举报王海与一卖假者签订秘密合同, 帮其整垮竞争对手---另一制假卖假者。此消息上网后,顿时引起舆论的关注。

  有媒体说,如果此事是真的,那么中国的“打假史”将会因此而改写。为了解事情的真相,本报记者欲采访举报者, 但据说由于《辽沈晚报》和他有协议,不能透露其真名及“行踪”。记者昨天又打通了王海的手机,王海对事件的过程却另有 说法。

  似乎双方都是设套者……

  有人告王海“黑吃黑”

  收取高额酬金帮一卖假者整另一制假卖假公司

  1月4日,《辽沈晚报》一篇题为《王海在北京街头承诺“打假”》的报道说,1999年岁末,一个名叫李长兵( 化名)的青年拿了一份据称与王海签订的合同,来到辽沈晚报编辑部。据李长兵讲,去年11月20日,他拨通了王海的手机 ,对他讲:我是经销低压电器的,现在我们沈阳又出了一个做同样买卖的竞争对手,我们两家都靠卖假为生,但他实力比我强 抢了我的买卖。我想通过你整垮他们,但你必须保护我的利益。李长兵当时还虚构了两家低压电器经销商的名字。当王海得知 李长兵让他打的假货价值100多万元时,便一口答应下来,并约李长兵赴北京签订合同。

  12月5日下午,李长兵与王海在北京一招待所咖啡屋商谈有关合同事宜,并于12月6日签订了一份神秘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李长兵支付费用,王海保证以“打假”的名义把李的竞争对手清出沈阳市,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同为造假者的李长 兵的利益。该合同附加了一个颇为引人注意的条款:“本协议属于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 泄露给第三方。违者罚款10万元。”签署合同后李长兵将2万元定金交给了王海。

  12月9日,李长兵又找了一次王海,向他强调打假不能把我也打进去,王海答复“你放心”。

  1月2日,《辽沈晚报》到北京暗访的记者,以李长兵合伙人身份和李长兵一起找到王海,李长兵再次提出,双方都 是售假者,在打击对手的同时要保护我,并要求王海把这一条写入合同或另写字据。王海拒绝了。暗访的记者问王海,如果像 李长兵这种事我介绍给你能得到多少好处,王海承诺可以给其获利的5%作为酬谢。

  此事上网后,顿时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

  本报记者采访王海听到另一种说法

  有人算计我,我将计就计

  昨天,本报记者就此事打通了王海的手机。王海对事件的过程有自己的说法。可能是因为记录的问题,在去年12月 5日之前发生的事件,王海的陈述与李长兵所说的在时间上有出入。王海告诉记者,在此之前,分别有来自河北任丘的王先生 和来自沈阳的不愿告知姓名的先生,到王海所在的北京大海公司联络处或致电反映浙江正泰的经销商在沈阳销售伪劣电器,前 者要求与王海联合打假,而后者则说“正泰”冲击了他朋友的市场,想请王海提供帮助。因为从来没有几天之内从不同地方打 来电话反映同一问题的反常情况,当时王海认定,是1999年在打假时得罪的“津成集团”的人给他设套。12月1日,任 丘的王先生来到王海的联络处承认自己是“津成”的人,并说这次来是希望和王海“沟通”的。王海自称当时就识破了这是一 个先说给你多少钱然后再说你敲诈,从名誉上把你搞臭的圈套。于是就决定将计就计“真诚”地与王先生谈起了价钱。王海认 为,算计我的又给我送钱来,我干吗不要?

  王海认为沈阳那个不知姓名的人还会耍其它花样,便与他约定了见面时间。

  去年12月5日,王海见到了李长兵(沈阳不知名的先生)。王海称见面后他先问了李几个作为电器商应知道的问题 ,他居然答不上来。用王海自己的话说:“接下来李的表演就更为拙劣,居然称自己也是卖假货的。”王海认定李是“津成” 的人无疑。于是对李的要求全部一口答应,同时王海也要求李首付2万元的定金。王海认为“津成”派李是提供虚假情报让他 去打假,而实际上打的全是真货,这样王海不仅名誉受损,还要承担几十万或者几百万元的赔偿。于是他故意为李做了一份合 同,合同内容完全按照李的要求。当天下午,李突然又提出要求将李自己卖假,但王海不能打李的内容加入合同,王海当时拒 绝了这一要求,但口头答应说没问题。王海说他这么做就是想看看李到底要耍什么花招。

  去年12月31日,任丘的王先生突然给王海打电话,说当晚会给王海送10万元过来,王海打算在他交钱来时人赃 并获,但对方却未露面。

  王海称他与李和《辽沈晚报》记者见面时是“一边观察一边敷衍”,根本没有把他们当成真正的客户。

  举报名人,为了出名

  对如何看王海怀疑他是企业雇来整王海的提问,李长兵说暂不回答

  事已至此,似乎大家都是设套者。王海说他设套是想打击造假者,李长兵又为了什么呢?据《辽沈晚报》的记者介绍 :李长兵认为王海以前很风光,他的所作所为一直有争议。李长兵说,王海如果一直做着光明正大的事情,我会很佩服他,但 如果他像有些报道中所说的仅仅是为了赚钱,我认为全社会都应当谴责他。在我个人的发展中我也在不断地寻找着出名的机会 ,王海是个神秘的新闻人物,揭开他神秘面纱的人是会出名的。为了出名我做了这件事,出名后会为我今后事业的发展创造良 好的契机。问他怎么看王海怀疑他是企业雇来整王海的时,李长兵说:“我暂时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会公布出去 。”

  王海认为《辽沈晚报》的报道破坏了他打击“津成”并让李长兵现身的计划。《辽沈晚报》的记者对此颇感疑惑,认 为他们是按新闻规律办事,何过之有?

  法律专家说设套是非

  随便设套让人往里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认为李长兵和王海所签的合同从法 律角度讲是无效合同。因为它具备了无效合同的两个法律要件:首先是恶意串通,合同双方的动机都不纯;其次签署合同是为 了谋取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此事目前还没有结束,留给人们关心的事情将不仅仅是“故事”情节本身。

  注:李长兵出示的去年12月6日王海发来合同书草案显示,合同书的“甲方(李长兵)的义务”包括:

  乙方(公司)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用、调查人员人工、取证、公证、检测等费 用。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进行以上所述委托事项的首期报酬定金。

  甲方须在侵权人(即李长兵所谓的对头)被执法单位立案查处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 进行以上所述委托事项的报酬。

  甲方须在当地报纸对侵权人的售假行为进行报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乙方进行以上所委 托事项的报酬。

  甲方须在执法单位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获假货价值(以执法单位的处罚决定书为准)的5% 向乙方支付报酬。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购买假货样品的费用。(实报实销,但是此费用可以通过执法部门追回)

  文/本报记者刘刚栗新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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