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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判决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7日 18:43 钱江晚报

  本报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该市首例不正当竞争案,假冒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合同的上虞 市玻璃钢设备厂受到法律制裁。

  浙江联丰集团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专业生产玻璃钢冷却塔企业,然而,去年8月7日,一张由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发 出的诉状,把该集团的老总弄懵了:诉状内容是株洲县黄金大酒店诉浙江联丰集团公司上虞市玻璃钢设备厂冷却设备不符合质 量要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联丰集团公司下属根本没玻璃钢设备厂,也从未为株洲县黄金大酒店提供过冷却塔。经查,是 附近一家名叫“上虞市玻璃钢设备厂”的企业假冒了联丰集团公司名义。去年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起案件。法院查明,1997年9月23日,被告上虞市玻璃钢设备厂以供方为浙江联丰公司上虞市玻璃钢设备厂名义与湖 南省株洲神龙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黄金大酒店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由设备厂供给黄金酒店价值24.8万元的冷却塔2 套。

  法院依法判令上虞市玻璃钢设备厂停止使用浙江联丰集团公司的名称,登报道歉并赔偿联丰集团经济损失20740 元。记者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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