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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台压死六龄童 陈档主要赔九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7日 20:40 羊城晚报

  本报深圳讯: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一宗桌球台压死 六龄童案有了结局,当事人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90403.82元。

  1998年,陈某跟顺福民公司租赁了一间位于罗湖区新秀村南街的铺位,经营小食店,并在小食店门口的公共走道 上设置两张桌球台,出租营利。

  1999年4月27日上午,负责该区物业管理的深华公司保安员发现陈的桌球台属于“乱摆放”,先后两次要求陈 将桌球台收走。陈拆除桌球台后,将台面斜靠在小食店旁的外墙上。10时许,6龄童唐海龙与另一3岁小孩在附近玩耍时, 被失去平衡的台面压倒砸伤,唐海龙经送院治疗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陈某及铺位业主顺福民公司、物业管理人深华公司告上 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26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桌球台的所有人,在拆除球台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台面倒塌砸死唐海龙,对此陈有过 错。因此,对唐的死亡,陈某应承担七成责任。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陈某赔偿死者父母人民币90403.82元,其中 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詹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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