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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4日讯 省城某厂向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000元,不料借款利息并不是双方自愿约定就能有效,相反当双方闹到法院后才知道,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部分没用。 1998年11月13日,济南市历下区某厂建门头房时因资金不足,向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1000元。后来,厂方仅以还利息之名付给孙某9000元,后再未还款。孙某多次索款未果后起诉到历下区法院,要求该厂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出国家法定利率,属无效行为,利息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厂方应支付本金和国家法定利率部分1971元,原厂方作为利息部分支付给孙某的9000元按规定扣除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金归还孙某。(通讯员 王宁宁 傅道津 记者 赵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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