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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长一审定音:判处被告人高庆芝、李芳夫妇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各2万元。此案的判决告诉人们:不但制造、运输、倒卖假币违法,知假、买假、用假也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高庆芝和李芳夫妇,是安徽省涡阳县的农民,家境较为贫困,二人便来到大连打工,本想到城市里淘金的夫妇俩,因为身无所长并没能如愿。 今年5月上旬,高庆芝窜至我市中山区杏林街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因为其夫妇俩没有那么多钱,以赊账方式)购买了同乡李文学(在逃)假人民币4100元,并将假币交给李芳保管。高庆芝和李芳获得假币后,立即花掉100元,没被察觉。他们夫妇二人欣喜万分,却没想到在花第二张百元假钞时,即被执法人员抓获。 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庆芝、李芳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依法惩处。 高庆芝与李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但一再强调自己不懂法,不知购买假币犯法,应该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经当庭质证,采信了中国人民银行收缴假币证明、赃物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庆芝、李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币,予以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惩治金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高庆芝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李芳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庭后,审判长深有感触地说,高庆芝、李芳夫妇想改变生活质量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改变生活质量的方法只有通过劳动通过正当的手段去获得,才是可取的,才不会落得今天可悲的结局。同时二被告人强调自己不懂法,要求从轻判决,但是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能因为不懂法就逃脱法律的惩处,因为国家的金融秩序不容破坏。于洪超 王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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