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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获悉,葫芦岛市首例因踢球受伤而引发的赔偿案一审判决,教师足球队的11名教师分别被判决赔偿在踢球中受伤的学生队学生经济损失1096元。 1999年12月14日中午,葫芦岛市连山区高桥经济开发区初级中学操场上正在进行一场足球赛,比赛的一方是该校学生,另一方是该校教师。比赛中14岁的学生队队员王磊在射门时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检查,王磊尺桡骨远端骨折,因此住院治疗15天,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因协商未果,王磊将高桥初中以及老师足球队的11名老师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中,进攻和防守中的身体接触都是正常行为,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运动中可能受到意外伤害,双方队员对此都应当能够预见,因此,王磊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但从实际出发,老师处于支配地位,学生的身体更易受到伤害,对王磊受伤所造成的近2万元经济损失由王磊一人承担有失公平。法院同时认为,学生和老师课余时间自发组织球赛,不是教学职务行为,因此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王磊的父母承担王磊经济损失的20%,其余的损失由11名老师各承担1096元。(农夫王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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