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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23日本报对《吐了一个葡萄皮,竟被打得脾破裂》事件连续报道以来,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来信或打来电话,表示气愤和关注。今天上午,记者在长春市就这起事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当地一些法律专家。 高级律师张启民、高静说,打人者王虹的行为是派出单位——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处行政执法的职务行为。他超出规定乱罚款的过错,应由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他打人致残的责任,应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68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构成重伤害”的规定和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成人脾摘除为8级伤残的规定,王虹的行为已构成重伤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岩、余光两位高级律师认为,本案是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除具体行为人王虹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具体行为人的派出单位——长春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处,应为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是外地农民,家庭生活又比较困难,无力就医用药,具体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先予支付医药费等费用,保证受害者得到有效治疗。 法律专家们说,具有执罚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把执法项目、规定进行公示,让广大群众明白与监督。不公示的做法,属违法行为。他们建议,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本报记者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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