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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邹高翔 通讯员殷水泉 实习生邓小婵)广东紫金县一邹姓农民因邻里阻止他砌墙,竟将尿水泼向他人。近日,邹某被河源中院终审判决犯侮辱罪,令邹某后悔莫及。 1999年4月14日上午,紫金县某镇农民邹某砌墙起屋时,因宅基权属问题与邻居廖某等4人发生争吵,廖等人上前阻止邹砌墙。邹恼怒之下,持尿勺从尿桶里舀起尿水泼向廖某等人,致对方头部、身上被浇上尿水。事后,廖某等人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侵害,遂将邹某告上法院,请法院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精神损失。 紫金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廖某等人指控邹某用尿水泼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判决邹犯侮辱罪。鉴于廖某等人亦有过错,免予邹刑事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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