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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擅自火化遗体 死者家属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12日09:34 新闻晨报

  本报讯:死者家属张波因认为殡仪馆擅自火化其儿子的遗体,要求殡仪馆赔偿遗体灭失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10万元的赔偿案件,昨天由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张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张波之子吴谦予去年11月20日在龙华医院死亡,23日下午在龙华殡仪馆举行了追悼会。张波认为吴谦予的死亡系医疗事故造成,当日中午委托吴复兴律师向龙华殡仪馆提出暂缓对遗体进行火化的书面申请,张波之子吴楠桔为保存遗体支付了押金1500元,并在申请书上写“遗体保留一周后如出现问题,与龙华殡仪馆无关”。龙华殡仪馆在申请书上写了“家属要求遗体作司法鉴定,同意冰柜防腐,按实际收费(一周)”。同年12月1日,龙华殡仪馆将吴谦予的遗体送益善殡仪馆火化,并于次日开具遗体保存结算单。12月27日,吴复兴律师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将吴谦予遗体立即火化”。次日,张波之子吴小伟持张波的委托书至龙华殡仪馆办理吴谦予遗体火化事宜,得知吴谦予遗体已经火化。张波认为殡仪馆擅自火化吴谦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龙华殡仪馆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0万元,返还押金1500元。在审理过程中,龙华殡仪馆反诉要求张波支付拖欠的冷藏费用420元。一审法院调解不成,判令龙华殡仪馆补偿张波4500元,张波偿付殡仪馆尚余的尸体保管费420元。

  一审判决后,张波不服,上诉至中院,坚持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就保管合同时没有明示标的物的保存方式、保存时间及相应的价格,对此合同约定疏漏,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龙华殡仪馆存在保管合同履行不当,确认张波委托代理人同意火化死者的真实意思,推定本案中保存方式符合保存死者遗体的目的,其判决于法有据,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唐海力 通讯员陈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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