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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 河南郑州市的罗玲近日给媒体写信说,她在自己家将丈夫袁某与情妇孙某捉奸在床,用相机拍下了两个人的裸照。这件事引出一个新法律问题:捉奸拍照是否侵权? 《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保护妇女权益工作者及法律专家。 罗玲在给媒体的信中称:从去年7月起,她就多次向其丈夫袁某的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他的外遇问题,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未被理睬。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她在两个哥哥的陪同下回自己家取衣服,碰见丈夫袁某与其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就当场进行了拍照。事后孙某竟向郑州市妇联递交了《控诉书》。孙某在控诉书中称,被申请人罗玲“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对此,罗玲说:“在我自家的卧室床上目睹了他俩的通奸证据,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而拍摄现场照片,这也违法吗?”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说,罗玲的行为不违法。同时胡晓林觉得第三者孙某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说法很荒唐。她说:“合法权益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孙某在罗玲家里和其丈夫奸宿本身就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吴晓芳的看法是:“孙某告罗玲私闯他人住宅的理由肯定不成立。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反之,如果罗玲拿着照片四处张贴、散发,孙某告她侵犯名誉权是成立的。”(孔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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