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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对出租车司机李向东要求该市交通局退还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随即,李向东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目前在全国一些地方被广泛收取着,由于张家港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也经历了收取、取消到目前据说争取再收的曲折经历,也由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性质尚无定论,被取消后该不该退还等问题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张家港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风波成为目前城市公交改革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焦点问题。 1998年4月28日,张家港市交通局制订了《关于分期分批全面实行客运出租轿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意见》,提出对1998年度报废(淘汰)更新的出租车,一次性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1999年度报废(淘汰)更新的出租车一次性交纳4万元,并规定营运有效期为8年,即到2006年。 由于《意见》对新增出租车要进行公开拍卖也进行了规定,但公开拍卖至今没有进行,因而,这一《意见》只对1998年、1999年两年报废、更新的出租车具有收费的实际意义。这样,共有73辆出租车分别交纳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至4万元不等。 转眼到了2000年7月14日,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在33号、35号两个文件中明确宣布: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文件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规范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决定取消、调整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提出:“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对于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有偿使用费的处理意见是:“取消”。同时要求交通部门对上申报,成为合法收费,或改为拍租经营权,使之成为经营性收费。 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新对记者表示,这一文件对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作出的规定是明确的。首先,“取消”是对社会宣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政府命令;同时,要求交通部门上报“成为合法收费”的言外之意是,目前收取使用费的做法不合法。 张家港市委市政府今年出台的第33号文件,明确提出减轻个体、私营经济负担,把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列入减负的措施。 一些出租车司机向记者提供的交通部门收取费用的收据上,也注明该笔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 今年9月8日,出租车司机李向东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交通局退还已经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3万元,并提出:“由于该收费项目没有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乱收费。” 而张家港市交通部门有关领导接受采访时,对于该项收费是“乱收费”的说法不以为然。 该市交通局副局长唐景达说,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做法各地普遍在搞,根本纳入不到乱收费的范围里去,出租轿车由政府无偿审批,经营者一分钱不掏,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我们张家港在实行收费方面比较晚,收取有偿使用费与拍卖是一致的,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是政府的无形资产,政府拍卖可以,进行有期有偿使用也可以。 张家港市交通部门向记者提供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规定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张家港市交通局认为,他们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做法就属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张家港市运输管理处主任戴桂荣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清理整顿施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确要保留(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张家港市交通部门对目前这笔费用的理解是“在整顿期间,停止收取。如果能够获得批准,我们就继续收取,得不到批准,就取消”。 对此,出租车司机李向东表示:“张家港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明确对社会宣布已经取消,这一决定应该具有约束力。我们要求退还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明明是合法要求,为什么得不到满足呢?” 据悉,在民事诉讼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法院已经建议司机们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事。但司机们的回答令人大吃一惊:“我们只想通过民事诉讼要回自己的钱,行政诉讼没想过,我们还不想民告官。”(本报记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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