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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瑾 实习生 张演钦) 广州市民钟小姐因为在投保的时候隐瞒病史,致使在右耳致聋的情况下,得不到保险公司的有关赔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钟小姐的诉讼请求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驳回。 1999年6月25日,钟小姐和被告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品种为“综合个人意外保险计划”的保险单一份,保险金额人民币10万元。保单上指出:一耳失聪,保险金额是投保额的15%。 1999年11月17日,钟小姐在车站等车时,被他人打伤右耳,第二天,到医院检查,今年4月6日因右耳鼓膜穿孔入住南方医院,并做了右耳鼓膜手术,于当月22日出院,共用去医药费5875元。9月,钟小姐到珠江医院检查,诊断为神经性耳聋。钟小姐多次向被告提出保险赔偿的要求,均被拒绝。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钟小姐的右耳在投保前曾经两次做手术,因此表示只做部分理赔。 钟小姐认为自己并没有隐瞒病史,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隐瞒了其右耳曾经两次做手术、且第二次术后听力无明显提高的事实,而且在其被打后,原告只是到医院做过简单检查,在事隔4个多月才在南方医院做手术,原告无证据证实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故驳回原告钟小姐的诉讼请求。(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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