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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福建网十月二十一日消息:福建省首例网络侵权案10月19日在泉州一审审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及其名誉董事长郑明辉停止侵害,表示道歉,并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泉州联盛轻 工企业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施清体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损失两项计1.5万元。 据泉州晚报报道,原告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施清体诉称:去年3月至今年5月中旬,正当泉州市仕达斯 制衣有限公司与联盛公司协商如何以仕达斯公司西裤折抵所欠联盛公司加工费时,仕达斯公司的名誉董事长兼网络管理员郑明 辉却于今年5月27日至6月5日,先后在国际互联网的网页上,发表名为《向意大利名牌“旗牌王”董事长施清体先生讨个 说法》等文章,虚构“布料经水洗免烫后烂如草纸”,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向“旗牌王”索赔未果等事实;并使用“旗牌王一 拖二骗”等富有诽谤和诋毁的字眼,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也在网上发表文章“声讨‘旗牌王’的恶劣行径”,这对联盛公 司和施清体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赔偿施清 体名誉损失20万元。 仕达斯公司、郑明辉则辩称,自1999年发生水洗业务以来,从未拖欠加工费。今年2月至3月份,经旗牌王 加工水洗免烫的8000多条纯棉裤子烂如草纸,在索赔无路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进行批评、索赔,并 未虚构事实,更不存在诽谤、侮辱的言辞,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被告仕达斯公司、郑明辉因对加工水洗的休闲裤质量持有异议,未采取合法途径,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文章,使用了大量 的侮辱性言辞,将矛头指向“旗牌王”和施清体,使这些公布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在客观上造 成了两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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