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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5岁电击致残 25年后获赔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2日10:03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济南10月21日消息:山东德州残疾青年路建德在被“电老虎”“咬”残25年后诉至法院。近日该省高院 作出终审判决,路建德获得37万余元赔偿。

  据齐鲁晚报报道,1975年,德州市化肥厂职工路学海的长子路建德只有5岁。一日他与小伙伴在化肥厂厂区 玩耍时进入高压变电室。被高压电击伤,后高位截肢,仅剩了一条右腿。因高压电伤及头部,他的颅骨缺了一块。

  1985年6月17日,化肥厂与路建德之父路学海签订协议约定,将补助路建德生活费增至每月30元。同时 考虑到路建德生活不能自理,每月给予护理补贴费20元。今后如需接肢住院,医药费由化肥厂按费用凭证给予报销。该协议 有效至路建德就业为止。

  1999年6月1日,生活拮据加上双亲年迈,路建德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州恒升化工有限公司 (原德州市化肥厂)一次性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费3295520元。同年6月11日,经有关部门鉴定,路建德的伤情为一级 伤残。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按1985年达成的《协议书》 执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继续治疗费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1985年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化工厂不愿履行协议,路建德 也要求解除协议,省高院最后除维持一审判决中继续治疗费4000元外,将精神损失费变更为5万元,同时判决解除协议, 由恒生化工公司赔偿路建德残废者生活补助费36000元,护理费78000元,假肢安装费、车旅费、住宿费2083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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